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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时评:"以罚创收"不除大建豪宅不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9:09 新桂网

  重庆交警的豪华楼一波未平,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用罚没款盖豪华楼一波又起。据11月17日《望东方周刊》报道,该支队在该市建起了一座造价2000万元的豪华办公楼。

  究竟这幢大楼是纯粹办公用还是办公住宅混用,报道未详,我们不得而知。那么这笔建房款从何而来?我们从该支队某大队长话中就可听出端倪:“罚款第一,惩治犯罪靠后,
有些东西成了习惯,你就不觉得在违纪了。”支队领导为什么对这种“罚款创收”有恃无恐?据悉,支队长黄占明多次在大会上高调吼出:“我搞创收,一分钱没装进自己口袋,都给大家搞福利,我怕什么!”黄占明这句话让我想起“以罚创收”的行政执法诟病的老话题。据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公安条例规定,任何公安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家财政。许多地方的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有些地方给罚款金额高的单位返还的比例还可上浮。这个办法被民警们俗称为:“两次五五分成”。

  如何才能遏制住这股歪风?笔者认为,光靠曝光一幢幢“交警别墅”还不行,这样只能治标不治本。

  相反,还会让“执法经济”走向暗处,使他们采取各种令人目瞪口呆的手段躲过公众的监督眼。要扼住问题的要脉,就必须一举根除“以罚创收”。所谓的“两次分成”不是从办案执法的需要出发,而是以“罚收的金额”为基数核算的。这就违背了执法的目的,远离了执法为民的宗旨。罚款只是为惩治违法的手段,并非目的,所有款项理应是国家所有,更不能成其为“返还”的计算指标;而某地公安部门需多少办案及其他经费,理应有一个细致的财政预算,与罚款额毫不相关。

  “以罚创收”不除,更为豪华的“交警别墅”还会兴建,更为气派的“经警摩天大楼”还会拔地而起。(周明华)

  作者:周明华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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