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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瘾君子”戒毒所内叫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9:38 金羊网-新快报

  声称尿检虽呈阳性但不犯毒瘾,要求撤销劳教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邓灵)昔日的“瘾君子”高×明因为尿检再呈阳性,被送往戒毒所强制戒毒,并被判劳教2年6个月。然而,他在戒毒所的日子里,却从没有“犯瘾”的表现,感觉受冤的高×明遂把劳教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劳教的行政处罚。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高×明,42岁,广州人,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送强制戒毒6个月。2001年,高×明又因吸食海洛因,被送劳动教养2年。

  2003年11月18日上午,海珠区某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昌岗路一间很久没人住的屋子里有几个可疑的人在活动。警方到场后,发现那间“废屋”里面好像有人,但叫门却没人应,民警越发觉得可疑,于是决定撬锁。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努力,民警终于把门给撬开了,这时里面走出几个人,其中有一人自称是屋主。核查身份证后,民警发现这名叫高×明的屋主以前是个“瘾君子”,并有多次复吸的记录,于是将高×明带到了派出所,并对他进行尿检,尿检结果呈阳性。公安局当天就对高×明作出了“强制戒毒三个月”的决定,并于两天后将他送到强制戒毒所。同年12月1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劳教所”)判高×明进入劳教所,劳教2年6个月。

  高×明认为自己早就没有吸毒了,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劳教处分。越秀区法院以高×明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足驳回,后高×明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焦点

  尿检阳性能否证明复吸?

  昨日庭上,双方围绕“尿检结果是否可以证明高×明吸毒”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方认为,高×明没有复吸毒品,并拿出一份由法院调取的高×明在戒毒所时的体检报告。该报告清楚记录了高×明在戒毒所时“神清”、“未见明显戒断反应”,同时没有任何医嘱需要药物治疗脱瘾的记录。高的家属称,既然高×明在戒毒所那么长的时间里都没有发作毒瘾,那就不能认定他有复吸。因此劳教所对其作出劳教的决定是错误的,应撤销。

  被告方则称,当天是在高×明承认吸毒的情况下,才将其带到派出所的。而高×明的尿检报告呈阳性,足以认定他确实有吸毒。另外,一般来说,“瘾君子”分心理吸毒和生理吸毒两种,生理吸毒很好治,也较容易脱瘾,但心理吸毒就比较困难。对高×明作出劳教的决定,正是为了对其进行“心理戒毒”。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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