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 厦门组建市长律师团(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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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10:04 东南快报 | ||||||||||||||||||||||||||||||||
昨日,厦门市司法局对即将成立的市长律师团12名准成员进行了公示。如无异议,近日将确定市长律师团的最后名单,进入实质性运作。厦门市司法局表示,市长律师团有望在本月底或下月初揭牌成立。成立市长律师团属全国首创,国家司法部高度重视,届时有关领导可能来厦参加揭牌仪式。 厦门市副市长詹沧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市长律师团的成立,对于推进厦门依法治市进程、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将大大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 据了解,市长律师团的成员均要求从事律师工作年限较长,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在律师界中具有一定的威望和代表性,熟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对WTO规则有较全面的了解。 司法局规定,市长律师团的律师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政府机密;在办理其他业务时,不得表明市长律师团成员身份,不得以市长律师团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制有关市长律师团成员身份的字样。 厦门市司法局副局长林培森表示,由于政府行为几乎不会涉及刑事领域,因此市长律师团不设置专攻刑事领域的律师。 市长律师团准首席律师、厦门仲裁委员会主任张斌生接受本报记者专访,详细解读了市长律师团的成立背景、工作程序、自身特点以及与政府的关系。张斌生认为,事先介入才是律师团的主要职责,市长律师团不负责替行政机构打官司。官方态度厦门市司法局局长沈恒斌:弥补公职律师制度不足 厦门市司法局局长沈恒斌早前在接受媒体(中法网)采访时表示,组建市长律师团并设首席律师的目的是为政府宏观和重大决策服务。 沈恒斌认为,厦门市实行公职律师试点后,由于“厦门模式”的公职律师分散于各个部门,为市政府行政首长、政府决策高层提供法律服务还不够直接,在某些领域与社会执业律师相比也有较大的差距。市长律师的本质属性是公职律师,但律师团成员从公职律师中遴选暂时还很难达到相应素质上的要求。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厦门市司法局从执业律师中遴选优秀律师组建市长律师团,为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 沈恒斌表示,通过组建市长律师团作为过渡性措施以弥补公职律师制度的不足。随着公职律师队伍的壮大和成熟,以及公务员薪资水平的提高,完全意义上的政府律师将会应运而生。今后条件一旦成熟,市长律师团的成员将全部由公职律师组成,或采用政府雇员制的方式组成市长律师团。市长律师团集中了全市各个专业领域法律专家的集体智慧,为政府首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有利于促进法治政府的早日建立。 针对厦门市政府推出市长律师团的新举措,记者电话连线了广州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乐夫。 王教授对厦门市的这一举措表现出极大的关注。认真了解这一举措的后,王教授指出,这是一项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市长律师团的成立,有利于弥补领导在行政过程中法律知识的不足,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但是,这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完善具体的操作规则,对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应提前做好防范规定,各项配套措施要跟上。这方面,政府应将制度的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布,一方面实现市民的知情权,体现法治政府的决心,另一方面能加强全社会的监督,对律师团起到警示作用。 王教授强调,既然推出这项举措,就要促进其往预想的方向发展,切实利用好、发挥好其功能,避免流于形式。这是全国首创的举措,其反响还需经一段时间的试行才能看出具体效果。如果事实证明这项措施确实行之有效,相信其他城市会相继效仿,从而推广到全国,促进全国依法行政的前进步伐。 厦门市市长律师团即将出炉,本报专访了市长律师团准首席律师、厦门仲裁委员会主任张斌生。 记者(以下简称记):张主任,市长律师团是在什么背景下成立的?为什么要成立市长律师团? 张斌生(以下简称张):主要是出于改变观念。过去人们总把律师当“马后炮”或事后消灾的“救火队”。实际上,法律服务是无时不在的。现在应该尤其重视事先的及时介入,在重大法律事项酝酿、起草过程中,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能依靠事后“擦屁股”。这就好比人的健康,应该以保健和预防为主,而不是治疗为主。因此,市长律师团着重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市方面提供一个“法律保健”。 记:我发现市长律师团准成员中,有许多是研究税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及国际法的,这是为什么? 张:现在搞市场经济,政府职能又是向有限政府发展,即政府不是什么都管,只管该管的。市长律师团也是在政府需要咨询的问题上提供法律意见。所以律师团成员主要以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经常涉及领域的专家为主。 记:那你觉得市长律师团与政府会是一种什么样关系?怎样避免市长律师团流于形式? 张:在这个问题上,政府是主动方面,它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律师团提出具体的要求。至于今后如何,我觉得市长律师团发展趋势取决于它同政府的双向互动关系。 记:市长律师团相对于一般法律顾问有什么特点? 张:我觉得主要有5个特点。首先,市长律师团的服务对象不是一般的当事人,它代表的是本市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利益,其他律师的当事人在利益上都有局限性。市长律师团服务对象是更高层次、更广视野的。 其次,市长律师团具有独立性。其成员不拿报酬,是无偿服务,这就能保证他们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而不是片面地代表政府的利益。它发表的意见对市领导是个咨询参考意见,不能取代政府决策拍板。 第三,市长律师团是集体运作,任何一个成员不能个别单独处理事务。律师团的意见必须是12个人共同研究商议的结果,这样避免了律师个人主观、片面、独断。如果律师之间有不同意见,可以把不同意见同时提交市政府。而一般律师服务是一对一的,而律师团的服务者和被服务者都是一个整体。 第四,市长律师团以事先服务为主,以提前介入方式参与,不是事后补救。如我前面所说,它主要为重大决策提供一个法律保健措施,而不是采取事后“开刀动手术”。 第五,关于市长律师团准成员的构成问题。12个成员中有2位法学教授,他们是兼职律师,2位是政府公职律师,8位是社会执业律师。也就是说有2/3成员是社会执业律师。这些执业律师每天接触社会上复杂多变的法律事务,比较了解民情、社情,这是他们的优势。 记:如果政府牵涉到诉讼,市长律师团是不是有责任代表政府参与诉讼? 张:这不是市长律师团本身的职责。如果政府要律师代表参与诉讼,需要单独委托,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是律师团内的,也可以是律师团外的。 记:市长律师团的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张:市长律师团会在司法局律管处下面设一个联络机构。需要由律师团办理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厅与该联络机构联系,再由联络机构交律师团具体承办。 记:市长律师团的成员不是专职的,那么他们会朝专职的方向发展吗? 张:我觉得可能性不大。因为如果专职化了,律师成了政府雇员,政府成了老板,律师就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很难保证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地提供法律服务。 记:律师团的职责与律师个人的日常工作发生矛盾时,该怎么取舍?它对律师个人会产生什么影响? 张:这主要靠律师自己的社会责任感,要通过自我调节。另外,对律师个人而言,律师团内的同行之间可以互相切磋、取长补短,这种方式在通常律师的职业习惯中是不存在的。新厦门·新观察责任政府大门开启 全国首个市长律师团即将在厦门成立,厦门市司法局昨日通过媒体对律师团12名准成员进行了公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如果从当前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宏观视野中去考察,此举显然更有深意。政府首脑看重律师熟练掌握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及世贸规则的优势,并通过组建律师团,使律师对政府的法律服务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是依法行政的自觉,也是开启责任政府的信号。 市长律师团的设置,作为一方政府在法治政府建设和成熟过程中的“必备节目”,厦门这一首举受到国家司法部的高度评价,说明它符合中国政治改革的发展方向,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中共十六大以来,建立法治政府成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行政改革的根本目标。法治政府的前提是一个责任政府在依法行政。就中国的任务而言,今后主要的改革任务就是要使所有的政府机关,由传统的权力政府真正转变为责任政府。 现代国家民主政府在本质上就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必须积极地对立法机关负责,对法律负责,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职权,为实现公民的正当要求、维护公民的权利而努力,负责任地使用权力。在责任政府之下,政府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法律责任。 责任政府有两个要件: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谁负责。具体来说,政府承担来自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并向所有公民及其代表机关负责,同时政府也必须为自己违法行使权力承担法律责任。 只有对公民负责且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才是有限政府、法治政府。但是,法治政府绝不是一个法律万能政府,法治政府的官员也绝不可能是法律万能的官员。这首先是因为任何人不可能熟悉法律系统的全部内容;其次,从权力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变过程中,政府官员的素质必然也会有个提高的过程。从这两方面考虑,设立市长律师团这个“法律助手”,对政府而言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不仅可以提供法律参考,而且从根本上有利于政府法治化的长远建设。市长律师团准成员全亮相王平 王平,1985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七月进入厦门市第一律师事务所。1986年参加全国第一届律师资格统一考试,获律师资格,1989年筹办厦门信实律师事务所,为厦门信实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之一。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兼具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资格、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在16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承办了大量各类民商案件。先后获得厦门市优秀律师、福建省优秀律师、厦门市优秀仲裁员等称号。 现任: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主任、厦门市政协委员、厦门市湖里区人大代表、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福建省律师协会理事、厦门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专长:金融证券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海事海商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现任: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厦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专家咨询小组成员,泰国是拉差集团中国地区总法律顾问,中建四局厦门公司等十几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专长:合同、房地产、国际贸易、国际投资、旅游等方面的法律业务。 自1985年以来共承办各类案件1380多件,并代理了不少重大疑难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或避免损失数亿元。在厦门市律师界形成了较大的影响。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2000年被司法部授予“部级文明所”称号。作为厦门市人大代表及专委会委员期间,积极参与厦门市立法工作。 现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福建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副会长、厦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厦门市十一届人大代表、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厦门仲裁委仲裁员、厦门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和130多家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专长: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合同、金融证券、商贸等方面的法律业务。 现任: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现任:厦门今朝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长:民事、商业方面的法律业务。 现任:厦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厦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福建天胜联盟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长:制度建设,如风险控制制度、内控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经济纠纷诉讼与仲裁、经济犯罪辩护,房地产开发、拆迁、工程、商品房买卖等。吴旭 吴旭,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其所在律所为厦门市政府、企事业、金融机构等百余家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专长: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代理,旁涉行政诉讼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或代理、各类合同纠纷的仲裁代理以及各项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与欧、美、港、台等国家和地区的律师同行有业务往来和交流。 1954年毕业于上海华东政法学院,1957年北京政法学院研究生毕业。1984~1996任厦门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1988年获一级律师任职资格。 他曾发表数十篇论文。先后获厦门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福建省首批“优秀专家”荣誉称号。1992年获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证书。1993年被辑录于英国剑桥国际传记中心出版的《卓越名人录》。1995年被评为第一届全国十佳律师之一。1996年9月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英雄模范称号。1995年7月当选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1995年11月被推选为亚太律师协会第一副主席。系厦门市第十届、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现任:厦门仲裁委员会主任。 专长:涉外经贸投资法律业务。 其所在律所业务范围涉及涉外法律事务、海事海商、金融证券、公司财税、知识产权、投资贸易、不动产物业、商务调查、民事、刑事等各方面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现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接受过中国劳动部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关系立法与管理培训。 先后主持和参加过国家哲社基金项目“国际税法与中国涉外所得税法研究”、中华社科基金项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法律问题研究”等10余项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主编撰写专著6部,主编和参加撰写全国性高等法学教材7部,发表论文20余篇。 他还被选为教育部首批人文社科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对象。 现任:厦门大学法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福建省法学会副会长。 专长:国际经济法、税法和两岸经济法律制度比较等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1998年7月,他与六位同仁合伙创办厦门远大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1988年获得律师资格。1996年度被评为厦门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1997、1998年连续两年被评为厦门仲裁委员会“优秀仲裁员”,2000年被推选为“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 办理过中德合资企业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改制一案,厦门海滨房地产公司与厦门市物业管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案。 现任: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厦门市海关特邀督察员,政协第十届厦门市委员会委员。 专长:国际投资和贸易、房地产、金融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排名不分先后) 注明:市长律师团准成员王平、吴旭照片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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