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价上调不得将提价收入用于福利性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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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11:42 新华网 | ||||||||
11月17日,记者从甘肃省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疏导西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肃电网销售电价从今年下半年起每千瓦时平均上调1.9分,除国家批准以外,我省电网企业坚决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今年以来,我国已有包括我省在内的24个省(区、市)出现不同程度的拉闸限电。同时电力企业面临较大的成本增支压力。一方面,为提高甘肃电网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实现
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同意,甘肃电网销售电价中大工业用电价格在省物价局规定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平均上调2.1分,自2004年9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电网企业提价收入应用于增加电网建设投入、归还贷款本息。农网还贷资金应专款专用。禁止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性支出。(记者 刘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