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闻农民工可领最低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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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13:16 京华时报 | ||||||||
作者: 谢 地来源: 新闻主体:北京市有关部门日前下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中要求建筑企业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在《规定》中,笔者最欣赏的就是这一条:“建筑企业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北京市把农民工工资薪酬管理纳入了本地劳动者体系。这种不把农民工当“外人”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公正。 笔者之所以认为上述规定重要,是因为此前很少有地方能够做到这一点。实事求是地说,尽管各地都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多数地区并没有把当地的农民工纳入其中。 一些地方的农民工不仅在工资待遇上享受不到与当地劳动者相同的政策实惠,而且在其他很多方面也享受不到当地劳动者所拥有的权利。在对一些员工队伍主要由农民工构成的企业的管理上,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也做不到像对待其他企业一样严格要求。因此才产生了种种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其中以欠薪现象最为普遍。 笔者以为,欠薪之所以成为顽疾,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因就是一些地方未能将农民工权益保障纳入本地劳动者体系。正因如此,一些社会管理者、经营者才会弱视农民工的权益。要想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虽然有许多工作要做,但在笔者看来,莫把农民工当“外人”,把农民工权益的保障纳入本地劳动者保障体系是十分重要的一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