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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违法审查到依宪治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17:17 法制早报

  □早报社评

  据报道,为了让“红头文件”不违法,安徽省规定,政府“红头文件”在出台前,必须经过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据 不完全统计,一年多来,110件省级“红头文件”相继被审查,有60%的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瑕疵”,这些条款均被及时 妥善修改。

  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对政府的“红头文件”进行违法审查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还不够。为了落实 “依宪治 国”的总方略,在对政府的“红头文件”以及广义的政府行为进行违法审查的基础上,应抓紧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

  违宪审查制是现代文明国家普遍采行的一种特定的司法制度。它是指由特定的机关,通常是由司法机关(如宪法法院 、最高法院、宪法委员会)履行的,对法律文件、政策文件与政府、社团、公民个人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进行权威性的审查。 它的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第一,审查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第二,审查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政 党组织以及官员、公民的行为是否合宪。

  有了违宪审查制,不管是政府机关也罢,是法人团体也罢,是官员也罢,是公民也罢,只要你的行为涉嫌违背宪法, 司职违宪审查的机关就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你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判决。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如果受到侵犯,就可以向司 职违宪审查的机关提起宪法诉讼。这样,那些违宪滥权的行为就难逃法网、就能够得到有效纠正,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就会得 到切实保障。

  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业已成为社会的共识。自孙志刚事件以来,不断有公民以个人名义就某些政府行为或法律规 章提出违宪审查建议。今年“两会”期间,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由全国人大设立“违宪审查委员会”或“宪法监 督委员会”,负责受理涉及违宪的行为,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审查,并最终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类似问题。据媒体报道,“两会 ”开过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今年5月首次设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负责“审查下位法与上位法尤其是 与宪法的冲突和抵触”,“具体负责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违宪违法审查工作”。有评论说此举“迈出了违宪审查机制的一小步 ”。因为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一个内设机构来“具体负责违宪违法审查工作”,好比把一座大山压在一个挑 夫身上,无论如何都是难以胜任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履行违宪审查的职能也并不合宜,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构, 立法任务已十分繁重,同时再兼任违宪审查,恐怕会顾此失彼,且如立法本身出现违宪情况,由谁来审查呢?所以,由全国人 大设立“违宪审查委员会”专司违宪审查,应是现时段各方面都容易接受的可行方案。

  从宪政建设的长期目标来讲,还是以设立专业的宪法法院履行违宪审查的职能为宜。因为在法治国家,司法是法院的 职责。司宪法自然应当是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的职责。“术业有专攻,职责有专司”是现代社会分工的基本原则。上个月 ,奥地利宪法法院院长科日内克曾来华访问,与我国有关方面负责人进行了专业交流。中国有句古话叫做“他山之石,可以攻 玉”,奥地利是最早建立宪法法院的国家之一,其丰富经验当可为我们所借鉴。

  (作者张祖桦系哈佛大学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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