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让新规封堵违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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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17:33 时代信报 | ||||||||
分零批地先报建设方案 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这个政策的出台,对于 近年来时常发生的突击批地占地、盲目上建设项目的行为有些什么规范措施?国土资源部有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信报记者张莉报道 防止农地转用“反弹” 近年来,突击批地占地、盲目上建设项目的行为时有发生。在由国土部和农业部两部委组成的基本农田保护督查组了 解、核实的36个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重点案件中,湖北省天门市10万亩良田种树案算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例。 今年4月底,国务院决定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半年。11月1日,随着土地审批的解冻,各地十分关注暂停结束之后 会采用什么样的新机制来开展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 定,要求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 据负责起草的有关同志介绍,《意见》下发就是为了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机制,坚决防止一哄而起、突击批地占地 、盲目上建设项目的行为,杜绝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再度发生。如果在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结束之后,一旦放松土 地管理特别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一些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占用土地的现象就很可能死灰复燃。因此《意见》出台 的最大意义之一就在于严防农地转用“反弹”。暂停并未 全面结束 据有关起草人士介绍,恢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不意味着暂停全面结束,用地的口子彻底放开。 现阶段并没有无条件地全面恢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意见》明确提出,四种情况暂停仍需继续:对仍未纠 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 的省(区、市)或市、县,2004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 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对2004年 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 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在明确暂停范围的同时,《意见》还明确要求各省(区、市)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 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 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他建设用地报批。 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新规定的出台,应该比以前的规定更好、更严格、更规范。”国土资源部新闻处人士这样评价《意见》。 过去的分批次用地审批,主要看是不是符合规划,有没有计划指标。但一些城市的分批次批建设用地,并没有严格按 照规划的用途去供地。由此,一些城市出现了大马路、大广场,土地浪费严重。有的建设项目还违反了国家产业政策。为解决 这个问题,《意见》规定,分批次范围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 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有关起草人介绍,这样就可以看出 ,建设项目是不是符合产业政策。如果不符合产业政策,就不考虑供地,同时还得核减用地。 为防止拆分报批,《意见》规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 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 《意见》还要求各类建设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强化报批后的监督管理 《意见》规定,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应全额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缴纳后,再下达批复文件。这就遏 制了随意减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其对粗放用地的制约作用大为减弱的现象发生。 《意见》还明确,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地情况、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 分批次建设用地及供地情况,应及时向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 省(区、市)或市、县,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针对一些地方囤积土地的冲动,《意见》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 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不付补偿安置费 不许动工 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问题也被写进《意见》。《意见》规定年底前未足额偿还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地区,暂缓下达2005 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意见》还明确,征地补偿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 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在与《意见》同时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按照保证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范围内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合计按三十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 给予补贴。这些规定的出台,很好地保证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