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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0:07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北京消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最为可行,最高法院对此已做出决定。”11月15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瞻”研讨会上,我国刑法领域的权威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向记者透露了这一消息。

  陈瑞华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独家行使,而规定
核准权下放给省级高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显与《刑事诉讼法》相抵触。《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而《人民法院组织法》只是国家的一般法律。以一般法律违背效力更高的基本法律,无疑是不妥的。他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将通过增加专门核准死刑法庭的方法,收回死刑核准权。

  (王亦君)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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