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冠名权不如给广告发布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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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1:31 京华时报 | ||||||||
作者: 林平顺来源: 新闻主体二:记者从2004世界厕所峰会上了解到,由于胡同、四合院平房居住区的厕所改造难度大,北京市将积极探索和拓宽公厕建设的投融资渠道。为了鼓励外资和民营资本出资新建和改造公厕,政府方面将会考虑采用授予冠名权等方式来补偿投资者。
根据《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北京市今后每年将在城区改建二类以上公厕400座,到2008年奥运会举办时,使全市二类免费公厕达到3000座的规模。 很显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光靠政府投入资金任务艰巨,因此鼓励外资和民营资本出资新建和改造公厕十分必要。由于公厕属于公益性设施,免费使用,所以投资者对出资新建和改造公厕一直积极性不高。政府方面考虑采用授予冠名权等方式来补偿投资者,不失为打破这种僵局的有益尝试。 但笔者认为,授予冠名权的补偿方式对企业的吸引力有限,授予冠名权还不如授予广告发布权。企业的名称直接代表企业形象,除了一些特定的卫生用品、药品生产企业外,其他企业应该是不愿将自己的名称与公厕联系到一起的。发布广告则不同,产品广告不直接与企业形象相联系,给予参与投资的企业一定时期的广告发布权可能更有吸引力。 公厕广告之所以没能够得到推广,原因之一在于公厕的整体管理水平不高。试想,在三、四类公厕占到了北京公厕总量的五分之四,很多二类公厕也难以保证适时清洁的条件下,哪个企业愿意来做广告呢?而今后的局面将不同,为了与奥运城市形象匹配,北京市公厕的类别和卫生环境将得到很大程度的改观,公厕广告的优势也会凸显出来,相信精明的投资者能够认识到其中蕴藏的广告商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