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信息不应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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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1:31 京华时报 | ||||||||
作者: 黄寒英 来源: 新闻主体:据《北京晚报》报道,11月17日上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总工会三家联合执法人员来到朝内危改楼大方家胡同工地,当场拿出了该工地农民工的举报信。这封举报信是张磊等10名河南籍农民工写的,反映的是工地拖欠工资问题。
一接到民工的举报就进行查处,这确实是农民工之福。然而,笔者在为北京市有关单位雷厉风行的作风叫好的同时,也有个疑问:能不能不公开举报人的信息呢? 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面对现实社会尤其是经济生活中的不法行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免受侵害,许多人拿起了举报这一维权“武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举报人遭受报复的事情也并不鲜见。所以,不少举报者都不留自己的真实姓名,以免遭到打击报复。 也正因为如此,为了保护举报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三条第3款规定: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依笔者看,作为执法人员,是应该明白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重要性的。既如此,又为何要将举报信当场出示呢?农民工肯举报,并且是署名举报,这种行为本身是值得鼓励的。有关部门应该为举报人保密,给举报人以安全感,从而进一步激励公民与违法行为作斗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