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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应该向宪法宣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1:31 京华时报

  作者: 杨耕身来源: 摘编自《大河报》11月18日 文/

  新录用公务员宣誓作为一项制度在我国已初步建立,也得到了舆论的广泛认同,有助于增强公务员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但是从新录用公务员宣誓的具体操作来看,我们似乎还缺乏统一的规范。

  一般而言,这种规范应包括宣誓仪式、誓词,以及由谁主持、向谁宣誓等,其中“向谁宣誓”的问题则相对重要。国家人事部在2002年提出,要开展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宣誓活动。但这只是一种原则性提法,而没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各地都举行了一些公务员宣誓活动,宣誓的对象也各有不同。2002年国家人事部举行的首次宣誓仪式,对象泛指为“祖国和人民”。2003年3月河南荥阳市新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的宣誓对象为该市人大常委会;而在今年3月,该市新当选的市长则是“手擎《宪法》,在人大代表的见证下,面对国徽,宣誓就职”。今年9月哈尔滨市政府公务员宣誓的对象是国旗。

  宣誓的实质,就是要明确传达一种“效忠于什么”的问题。如澳门特区《就职宣誓法》就规定,就职人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然,不论是向总理像进行宣誓,还是向人大、国旗进行宣誓,都能体现公务员队伍应当具备的职业精神及追求。但是,对于一个国家公务员体系的建设而言,宣誓是一种神圣的仪式,在宣誓对象的选择上,多样化只会表明宣誓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的出现,很可能会消解公务员宣誓的意义。

  我们到底该向谁宣誓?在这一点上,我很认同在200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马志伟的建议:我国应该规定宪法忠诚宣誓制度,以唤起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要正确地处理好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维护宪政原则的基本精神,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和国家公务员自觉地遵守宪法的规定尤为重要。通过让公务员宣誓效忠宪法,更能体现一种心理约束。

  当所有的国家公职人员都有了手捧宪法庄严宣誓的经历,我们相信,那涌动于他们内心里的,必然是一种法治的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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