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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人数降到历史最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2:18 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

  截至10月底,全国已经有北京、天津、辽宁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现公安、检察、法院各办案环节无超期羁押,3年以上超期羁押已经杜绝。全国还有289人被超期羁押。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18日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持续保持办案环节无超期羁押的同时,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将超期羁押人数降到了历史最低限度。

  据统计,今年1月至10月,全国累计新发生超期羁押4877人,加上去年底尚未纠正的2187人,共超期羁押7064人。对此检察机关共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已经纠正6775人,纠正率为95.9%。

  记者1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截至10月底,在全国超期羁押的289人中,广东省179人,河北省54人,山西省22人。三省超期羁押人数总和占全国超押人员的88.2%。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坚持分级负责,加强实地督办,加大监督纠正的力度。检察机关将督促三省有关办案机关尽快纠正这些超期羁押案件。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10月派出3个工作组对广东省、河北省、山西省的超期羁押问题进行实地督办。从11月1日开始,对三省纠正预防超期羁押情况实行周报制度,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针对一些地方防止超期羁押长效机制不落实等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剖析了其中存在的3大原因:

  ———一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超期羁押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超期违法的观念没有真正树立。

  ———不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案。

  ———客观上存在法定办案期限和实际办案需要不协调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外犯罪案件和一些新类型案件等,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取证困难,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很难办结。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18日透露,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正处于征求相关政法机关意见阶段。

  “起草的规定主要包括4个方面内容。”这位负责人介绍,依法诉讼原则、保障人权原则、监督制约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原则是规定中的4个原则;其次是羁押期限的管理,在每个诉讼环节都要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第三是检察监督,规定了对哪些办案机关的行为需要进行纠正;第四是责任追究,规定中列举了一些造成超期羁押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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