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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每名死者获国家赔偿1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4:04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广州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每位死者家属有依法取得187420元的国家赔偿权利,汕尾市民政局必须在10天内履行赔偿义务。”17日,刚刚拿到汕尾中院终审判决书的11户死者家属和律师汪秋萍,露出了两年来难得一见的笑容。

  2001年4月9日,广东深汕高速公路惠东县段的一场大火,致使汕尾市海丰县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车上的25名被收容人员被活活烧死。2003年6月11日,牟维刚等11户死者家属
对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后变更为汕尾市民政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索赔数额为每人187420元。2004年4月18日,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后汕尾市民政局提出上诉。2004年10月28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中死者是否存在过错,应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虽然职能部门事后对火灾原因进行分析认定,“4·9”火灾案属被遣送人员纵火所致,但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某一死者对其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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