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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鱼大战”卷到长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4:26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一场“鳄鱼大战”正在长沙上演:长沙百盛公司因为销售“鳄鱼”商品,被“法国鳄鱼”告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已于日前审结,百盛被判商标侵权并赔偿5000元。不过,百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惹上这桩官司“实在很冤”,该公司目前已提起上诉。“法国鳄鱼”索赔20万元

  据原告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俗称“法国鳄鱼”)的律师黄义彪先生介绍
说,今年年初,他们发现上海虹桥百盛商贸公司长沙分公司(位于芙蓉广场地下层,以下简称长沙百盛)大量销售仿冒其鳄鱼图形商标的钱夹、皮带、公文包等商品。为了获取证据,5月13日,“法国鳄鱼”派人在长沙百盛购买了一些“鳄鱼”商品,同时委托长沙市公证处进行全程公证。2004年8月17日,“法国鳄鱼”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长沙百盛商标侵权,并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20万元。百盛作为销售商是否该免责

  2004年9月2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双方辩论非常激烈。”审判长何文哲回忆说。

  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或追加第三人。被告认为,自己销售的是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鳄鱼”)的卡帝乐鳄鱼产品,原告与“新加坡鳄鱼”之间的品牌诉讼,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有案件在审,本案与之有关,因此应当中止审理。对于这一主张,法院没有采纳。何文哲解释说,这是因为本案与那两个案件的当事人不同,产品不同,商标也不尽相同,本案的审理无须以另两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无须中止审理。

  被告又辩称,自己仅负责销售,供货方是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是经“新加坡鳄鱼”授权的,故申请追加供货方和“新加坡鳄鱼”为本案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进货明细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由何人提供、具有合法来源,被告不具备销售者法定免责的条件。同时也不能确定该供货公司及“新加坡鳄鱼”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因此没有支持被告追加第三人的请求。鳄鱼头方向不同构成侵权吗

  庭审中另一个争议焦点颇有意思。被告认为,他们销售的是新加坡卡帝乐鳄鱼产品,产品外包装上均有CARTE-LO字样加鳄鱼图形,且其鳄鱼图形是头部朝左的,而原告的注册商标鳄鱼则是头部朝右,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同时,被告方还认为,二者的产品定位、消费人群也不一样。“比如说一件T恤,我们卖400元,他们的可能就是800元。”被告方律师钟景勇说。

  而原告方则强调,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鳄鱼标志与原告的商标鳄鱼相比,“只有头的朝向相反,要是从橱窗反面看过去是一模一样的”。昨日,原告方代理律师还给记者传真了一张照片,以证实长沙百盛当时所销售的钱夹、公文包等物上,除一个头部朝左的鳄鱼图形外,没有其他区别性的文字或图案。

  法院认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基准,鳄鱼形象是其从原告商标及被告鳄鱼标志中提取的首要印象。鳄鱼均是二者的实质部分,不可区分,构成相同。至于鳄鱼头部的朝向,容易被忽视,并不是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所关注的对象,不影响两者在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

  2004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长沙百盛构成商标侵权,并判令其赔偿原告“法国鳄鱼”经济损失5000元。百盛没想到卷进“鳄鱼大战”

  记者了解到,长沙百盛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长沙百盛的委托代理人钟景勇律师对记者说,“法国鳄鱼”、“新加坡鳄鱼”及“香港鳄鱼”之间的恩怨是非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光在国内,他们之间的官司就打了好多起。这次“法国鳄鱼”状告长沙百盛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它是冲着“新加坡鳄鱼”来的。

  “百盛卷进这场‘鳄鱼大战’实在是很冤。”钟景勇说。

  作者:颜开云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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