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遇害家属索赔50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4:4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成华法记者李逢春为您报道 成都某大学硕士毕业生、考取该校博士生的学生周鹏暑假期间在其居住的博士楼遇害一案(本报曾作报道),民事赔偿部分昨日在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周父母以“学校疏于管理,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周鹏在宿舍被杀”为由向校方索赔50万元。
焦点一:学校是否对周鹏的死承担责任 昨日上午9点,成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告周鹏的父母周志军、何志云并未到庭。原告代理人称,周鹏是在读博士生,在学校规定报到期内住在学校寝室内,缴纳了住宿费,与学校形成了住宿合同关系。同时原告列举了学校“疏于管理”的5大理由:学校门卫未严格审查进出人员,使凶手大热天携带两把大尖刀从容进入学校作案;寝室管理员也形同虚设,给凶手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学校已了解到周鹏可能面临伤害的危险信息后,学校疏于管理,导致周鹏被人杀死,应对其负有重大过错和责任,要求学校向原告赔偿死亡补偿费30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对此,校方委托代理人认为,周鹏7月份硕士毕业,学校规定9月11日后才开学,周鹏被害时的8月份是一个“真空”阶段,可以说周鹏并非学校的学生,学校没有保卫义务,而周鹏的寝室只是提供方便给他住的,也没有收费,不存在有偿住宿合同关系,至于门卫管理防范等更没有法律依据。 焦点二:原告的诉讼是否超过期限 今年8月19日,原告向成华区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被告代理人提出,《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此次原告方的诉讼已经超过了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原告方认为,由于案发后,公安机关和法院一直在侦查和审理此案,影响了原告方调查取证和及时主张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有“客观障碍”的可以延期。而被告方则认为,公安机关和法院的侦查及审判,并不影响原告主张权利,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客观障碍”。 此外,控辩双方还就50万元的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进行了激烈争论。 上午10点过,因双方就诉讼是否超过期限意见分歧很大,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