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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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4:4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此举旨在防止错杀、避免死刑标准“因省而异”,让死刑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最为可行,最高法院对此已作出决定。”11月15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瞻”研讨会上,我国刑法领域的权威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向记者透露了这一消息。
陈瑞华指出,从1980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因特殊治安形势,先后通过颁布决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途径,将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省级高院行使。不过,这一做法带来的消极影响,也屡屡为人诟病。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归属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便成为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既然高级法院对部分案件享有死刑核准权,那么,死刑复核与二审的合二为一也就不可避免,因为同一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不可能作出两个不同的判决。这样,防止错杀的目的就难以达到了。 另外,核准权的下放,还造成死刑犯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由于最高法院只保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犯此类罪的死刑犯能到最高法院核准死刑,但是,杀人、抢劫等死刑犯却只能由省一级法院核准死刑,这就似乎显得前者的“待遇”更高一些。各地方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可能不同,也会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 陈瑞华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将通过增加专门核准死刑法庭的方法,收回死刑核准权。 据中国青年报王亦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