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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女贪官状告媒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5:0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潘洪其

  据11月18日《大河报》报道,原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慕马案女贪官焦玫瑰,因三年前《中国青年报》上的一篇文章称其为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的“姘头”,遂以名誉权受到损毁为由,将中国青年报推上被告席。北京市东城法院对此进行了开庭审理。

  焦玫瑰曾任国家公职人员,尽管现在已经沦为阶下囚,但其身份仍然具有公众人物的典型特征。如何在保护公众的知情权的前提下同时保护公共人物的隐私权,其界限往往难以确定,故中国青年报在这场官司中的命运,眼下尚难以预料。

  中青报辩称,在他们的文章之前,“姘头”之说早已在各媒体上广为传播,而且找出了“始作俑者”。法律不能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进行无限追诉,如果“姘头”说法确系不实之词,“始作俑者”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中青报只需为疏于核实消息来源承担轻微责任。焦玫瑰提出2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要求,明显超出了中青报应当承担的轻微责任。

  判断一篇文章是否侵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更重要的还应当看作者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以及文章是否造成了具体的侵权事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焦玫瑰应当证明:第一,中青报是在明知“姘头”说为不实之词,或基于正常理性能够判断其为不实之词的前提下刊出了那篇文章,因此带有侵权的故意和恶意;第二,文章刊出后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要证明这两点,原告本人看了文章后的激烈情绪反应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最终,法院的判决将是至关重要的,应当让焦玫瑰明白,如果只是为了维护名誉权,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敦促媒体澄清事实,一定要比找媒体逐一算账并提出天价索赔有效得多。上海法院在判定范志毅败诉时,建议他作为公众人物,“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为中国司法界贡献了很有意义的法律理念,值得本案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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