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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汽车降价纠纷案判决 消费者要求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5:16 人民网-江南时报

  买车本是件开心的事情,可南京某高校教师李先生却在买车后闹了一肚子不愉快。今年7月,他在汽车厂商搞优惠销售期间买了一辆海南马自达轿车,但一个月不到,这款车在商家的又一次优惠促销活动中再次大降价。李先生对商家未能在承诺期限内保持车价相对稳定感到不满,一怒之下将海马轿车南京经销商龙汇4S专卖店告上了法院。

  “权威人士” 保证爱车不降价?

  李先生是南京一所高校的教师,今年7月份,李先生想买辆家用轿车,经过一番考察比较,他决定购买海南马自达公司生产的福美来轿车。李先生说,当时的想法很简单:买辆车做个代步工具。

  李先生介绍说,当时正值国内车市的淡季,很多汽车厂商纷纷使用“降价”来刺激车市,海南马自达公司推出“用户逾十万,回馈在盛夏”的活动,而自己相中的那款海南马自达轿车,在原价的基础上猛降了6600元,正是这次降价让他下了决心。李先生告诉记者,由于那段时间国内汽车纷纷“大跳水”,他怕爱车在购买之后会在短期内“贬值”,于是向经销商南京龙汇4S专卖店销售人员咨询,销售人员当场向他“拍胸脯保证”,那款车绝对不会在短期内降价,至少在这次优惠活动结束(2004年9月30日)之前,是不可能降价的。在得到了“权威人士”的保证之后,李先生毫不犹豫地当场付款购买了该车。

  一月“割肉”一万多 消费者气愤不已讨说法

  8月18日,李先生偶然得知海马公司在进行“新海马、新突破”活动,自己购买的那款海南马自达轿车已由自己购车时的12.7万跌至11.56万元,他再也坐不住了。他认为,海马南京龙汇4S专卖店在第一次优惠活动还没有结束之前,擅自举办第二次优惠活动,将车价猛降1.14万元,实际上损害了在第一次优惠活动期间购买该款轿车的消费者的利益,他要求经销商给个说法。

  李先生说,他前往交涉后,龙汇公司的经理承诺给他一定的优惠措施作为补偿:一是6次保养全部免去人工费;二是整车两年保修由4万公里提高到6万公里。但李先生却不太满意。他认为龙汇公司是在“避重就轻”,这两项优惠措施实际上只是补偿了他1000多元,和他因为降价而遭受的1万多元损失相比只是“零头”,他坚决要求龙汇公司补偿他因海马公司降价所带来的损失。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9月16日,李先生一纸诉状将龙汇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龙汇公司赔偿因为二次降价所造成的1.14万元的损失。

  李先生说,他并不在乎降价,在国内车价尚未与国际接轨的现阶段,每一个购车者都明白自己的汽车只会下跌而决无涨价的可能,既然买了车,购车者就应该有心胸有勇气面对这一现实,但是让他不能理解甚至耿耿于怀的是,为什么厂家和经销商不在承诺的期限内保持车价的一个相对稳定?这种在第一次优惠活动尚未结束(即9月30日后)就再次举行“二次优惠”的行为让李先生气愤不已。

  专卖店 价格是顺市场潮流而动

  作为被告的南京龙汇车业有限公司怎么看待此事的呢?该公司负责销售的张经理告诉记者,从今年的7月15日开始,他们确实举行过“用户逾十万,回馈在盛夏”的购车优惠活动,车价也下降了6600元,活动原定于今年9月30日结束,在活动期间不另外降价,因为价格都是统一由海南马自达公司决定的,龙汇公司只是销售商无权定价。其次,降价是海南马自达公司的行为,而不是龙汇公司的行为,龙汇和全国海南马自达公司的销售商一样,只是价格的执行者,消费者如果对二次降价不满,可以和价格决定者即海南马自达公司交涉甚至诉讼。

  对于消费者的诉讼行为,张经理表示理解。他说相对于厂家而言,这次降价其实也对他们公司造成了影响,作为销售商他们何尝不希望汽车价格保持一个稳定,但降价不降价不是由哪一个消费者说了算,也不是由厂家和销售商说了算,归根结底还是由市场决定的。市场的销售量是决定价格的重要因素,如果市场要求某款车降价而厂家或者销售商“按兵不动”,这款车很快就会被市场所淘汰。张经理认为,如果龙汇专卖店当初不执行“二次降价”的措施,表面上看对于以前的购车者来说是公平的,但对于即将购买海马轿车的“准购车族”来说就是“很大的不公平”,不但消费者会认为他们“拒不执行降价措施”,“变相加价不诚信”,工商部门也会以“价格欺诈”查处他们。所以,为了维护更多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是“顺市场潮流而动”,他们只能执行“二次降价”的措施。

  法院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日前,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不少购车人到庭旁听了审判。不过,李先生很失望,自己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了。

  双方争议在于降价行为是否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如果属于要约,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者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扩张,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也就此展开了激烈辩论,被告方认为,海马公司的系列促销活动不属于要约,而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2004年7月15日海马开展的“用户逾十万,回馈在盛夏”的促销活动,和8月18日开展的“新海马、新突破”活动,都是海马公司为了促销向不特定的消费者作出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要约邀请,被告方变更自己的要约邀请,是一种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没有任何不当之处。而原告方代理律师却认为,被告的促销活动就是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行为,在“第一次降价活动”中,厂家和被告对活动期间的多种车型的优惠价是明码标出的,购车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活动中有明确介绍,对活动期间的购车而言,这种活动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且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中,除去被告设置的格式合同条款外,需要填写的主要条款部分都是活动广告的促销内容,这更进一步证实促销活动就是一种要约。

  玄武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依法享有自己选择商品、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该案中,原告李兵获悉海马公司自2004年7月15日开始的优惠活动后,在活动期间与被告订立了车辆购销合同,被告按照优惠活动期间的价格向原告出售车辆,并按时交付了车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全面履行完毕之时,海马公司的下一个优惠活动尚未开始。而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经明知海马公司将开展另一项优惠活动而未向其告知,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当,未侵犯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原告李兵提出的侵权之诉,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驳回了李的诉讼请求。

  法律专家 消费者需要理性消费

  对于此事,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认为,在《合同法》中,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如果口头承诺严重影响了购车价格,此事可借鉴《最高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商品房买卖过程当中,宣传资料对商品房的价格产生严重影响,就认定为有效合同。而这位消费者状告汽车销售商,该车降价一万多元,金额已经占到整车的十分之一,销售人员当场向他“拍胸脯保证”绝对不会在短期内降价,应视作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严格执行。如果违反合同,就应该给予赔偿。对于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行为,陈律师表示了赞赏,同时他指出消费者目前更需要理性消费。在去购买汽车这类的大型商品时,应考虑到汽车属于消费品,价格会有浮动,在与商家谈价时要把与销售商的口头协议写在书面中,即使不在书面中也要有相应的证据,或者让商家在事后承认此事,这样的话,消费者才能在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时处在有利的位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本报记者 丁俊 殷文静 通讯员 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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