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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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5:25 都市快报 | ||||||||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最为可行,最高法院对此已作出决定。”11月15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瞻”研讨会上,我国刑法领域的权威专家、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瑞华透露了这一消息。 陈瑞华指出,由于最高法院只保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犯此类罪的死刑犯能到最高法院核准死刑,但是,杀人、抢劫等死刑犯却只能由省
陈瑞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以往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纠错、改判的比率相当高,这说明,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不利于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面,收回死刑核准权有利于保证和提高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 (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