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纵容“人跪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5:51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最近连续出现两则“人向狗下跪”的新闻,这实在是一件令人悲哀的事。 在这两起“人跪狗”的事件中,我们都不能指责下跪的人。无论是人力车夫,还是凌晨仍在街头辛苦奔波的出租车司机,在财大气粗的狗主人面前、在坚硬如铁的拳头面前,他们只能选择屈辱地跪下,以求狗主人息事宁人,快点放他们上路挣钱回家。
看着肇事者跪下,“狗主人”似乎觉得为爱狗讨回了公道,可是,狗有了公平,跪在地上的人呢?他们的尊严又到哪里去了? 在两起“人跪狗”事件中,公安机关都及时介入。大庆市公安机关对“狗主人”进行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在合肥市,狗主人逼人向狗下跪没受到处罚,当街殴打别人同样没有受到处罚,最后还居然获得了1000元的赔偿金。当然,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的初衷绝不是容许一个人可以逼着另一个人向狗下跪,但是这样的处理结果在客观上无疑是纵容了“人跪狗”的恶行。 (据新华社合肥11月18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