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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校园被害索赔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5:55 天府早报

  轰动一时的博士生被情敌刺死一案昨日开庭,因双方对诉讼时效争议较大,法庭决定择日再审

  早报讯(成华法记者李威) 成都理工大学一硕士毕业生周鹏暑假期间在学生寝室被害,受害人父母将该大学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昨(18)日上午,成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诉讼时效问题,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宣布休庭审查。

  焦点之一 死者是不是该校学生?

  在昨日的庭审中,两名原告均未出现在法庭上,原告的女婿坐在旁听席上。“受害人周鹏的死亡,与学校的管理松散有重大关系。”原告律师刘林称,周鹏系成都理工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2002年8月14日下午3时许,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内,因感情纠葛,周鹏在寝室内被人残忍杀死。

  原告认为,一、案发地位于校园内,凶手并非该校人员,从容经过校门门卫,进入学校作案,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校园内各处宿舍均有专门管理人员,但门卫形同虚设,给凶手提供了可乘之机;三、周鹏与学校形成了有偿住宿的合同关系,而校方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明显过错;四、周鹏被害前,凶手已通过该校学生茅某传递出要杀周鹏的信息,茅曾向学校反映,但校方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成都理工大学赔偿周鹏死亡补偿费等3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

  被告律师称,学校为周鹏提供的学生寝室,并不是有偿住宿,而是“一个存放行李的房间”,两者之间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另外,周鹏被害时,时值暑假,而他正好是硕士毕业,博士生还未入校,处于一个真空状态,受害人就不是被告的学生。”被告方称,“杀人凶手是受害人自己领进寝室的,与校方无关。”

  焦点之二 诉讼时效过没有?

  同时,被告就原告的诉讼时效提出了质疑,“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受到伤害之日起,一年的时间里。”原告的诉讼时效应是2002年8月15日至2003年8月14日的一年时间内,可如今,“早就过了诉讼时效。”

  在原告律师无法出示更多相关证据,证实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后,“因案情重大”,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开庭。

  案情回放2001年2月,就读于成都理工大学的徐鹏和本校女生茅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当年7月,徐鹏大学毕业分配到山西。2002年5月,茅某称家人不同意,向徐提出分手。这时,茅和周鹏开始恋爱。一个月后,徐鹏得知实情,打电话威胁茅说“将对周鹏不利”。8月14日下午,徐从山西带着两把尖刀来到该校,恰好遇上周鹏和茅某后,徐要求和周鹏“谈判”。徐鹏随周鹏来到周鹏寝室。徐鹏发现房间阳台上晾了一条裙子,怀疑茅某已与周鹏同居,徐鹏抽出尖刀刺死了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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