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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包工头代领农民工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6:35 时代商报

  辽宁正在制定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严禁包工头代领农民工工资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王术)由于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每到年关岁尾,为农民工追讨工资就成了劳动部门最为头疼的问题。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劳动部门正在会同建设部门制定辽宁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并将很快发布执行。

  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

  以往,绝大多数建筑企业都是通过“二包”将工资转发给农民工,给部分利欲熏心的“包工头”提供了恶意欠薪的可乘之机。对此,正在制定中的管理办法规定:对与建筑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须以货币形式发放

  对于经常以“秋后算账”形式发放工资的建筑企业。办法规定,建筑企业应该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且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对于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建筑企业应在工程完成的一周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附带连带责任,须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为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辽宁计划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这就是说,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或建筑企业要在当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账户中保障金存储余额不得低于投标总价的2%。在项目法人因拖欠工程款或建筑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由当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从相关保障金中支付。对于拒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法人和建筑企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不批准其开工或暂停其施工。

  企业拖欠工资记入信用档案

  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记入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列入建设企业目录,外地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年内不得进入当地建筑市场。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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