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9-29抢劫运钞车案两名主犯被判处死刑(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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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6:41 东北新闻网 | ||||||||||
18日11时40分,磐石市人民法院,持刀抢劫吉林省磐石市国泰保安服务公司运钞车、抢走1239961.03万巨款,并将押运员王森当场杀害的两名劫匪杨超、孙峰,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整个宣判过程仅用了17分钟。 当日9时许,记者来到磐石市人民法院时,杨超及孙峰的许多亲属及昔日好友已守候到法院门外。杨超的一位朋友称,他是18日早上知道杨超要被宣判的,8点钟他就来到法院门外,希望见上杨超最后一面。他还说,不知是什么原因,杨超及孙峰的父母都没到庭,所有到庭的都是他们的亲属及平日好友。 两名劫匪被押上庭, 笑容中掩盖着惊恐 11时40分,警车的呼啸声一过,杨超、孙峰被10余名法警押进磐石市法院四楼审判厅内。他们虽然时而露出笑容,但仍可看出其双眼里流落出的更多的是惊恐。 开庭后在不到7分钟的时间内,公诉人宣读了以下内容: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超,因磐石市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将其开除,而产生报复之念,遂与孙峰预谋抢劫该公司运钞车,并于2004年9月28日晚先后窜至磐石市地税局家属楼下,杨超、孙峰两人先后盗窃两辆摩托车,价值2700元,又与29日上午,在磐石市一商场内购买了两把尖刀后,杨超、孙峰骑摩托车准备抢劫吉林省磐石市国泰保安服务公司运钞车。当日16时许,两人以搭车为由乘上该辆运钞车。17时20分,当车行至红旗岭庙岭山附近时,他们拿出尖刀向押运员王森等人刺去,致王森当场死亡,其余4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森系被他人用利器刺伤颈部、面部,后失血性休克死亡。杨超将1239961.03元钱抢走,受了枪伤的孙峰当场被民警抓捕,携巨款外逃的杨超次日被抓捕归案,4个小时后,被抢巨款被全部缴回。 ( 东亚经贸新闻) [编辑: 钱文胜]1 11月4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磐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占甲要求被告人杨、孙赔偿丧葬费人民币5540.5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40102.40元,总计145642.14元。 随后,由王森父亲王战甲和相关证人提供物证、书证。 罪名成立,辩护律师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认为孙峰、杨超两人已购成抢劫罪 、盗窃罪 ,指控罪名成立。 杨超辩护人称, 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配合公安机关缴回赃款,从而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且认错态度好、没有前科劣迹,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但法院认为,杨犯罪情节严重,不予从轻处罚 。 孙峰的辩护人认为,孙峰在实施犯罪中作用和杨超有明显区别, 王森死亡是杨超所为。且孙峰无前科劣迹 ,认罪态度好。对此,法院认为,孙、杨两人在提审过程中 ,互相推诿责任,但最后供认两人犯罪前达成共同犯罪,持刀、骗乘车、杀死车中所有人、抢走所有钱,所以两人应共同负责, 不予从轻处理。 两名抢匪被判死刑 ,共同赔偿死者王森父亲14万 法院认为,孙峰、杨超两人抢劫国家金融机构, 数额巨大, 造成1人死亡, 4人受伤, 后果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如下判决:一、杨超犯有抢劫罪,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罚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二、孙峰犯有抢劫罪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罚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三、孙、杨两人共同赔偿死者王森父亲145672.14元。两人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通过该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7分钟,一审判决结束 从两名劫匪进入审判厅至审判长宣读完判决书后,整个时间仅用了17分钟。当宣读两人均被判处死刑时,杨超露出了一丝苦笑,而孙峰则睁大了眼睛呆呆地望着法官。当法官问杨超对本院的宣判是否要上诉时,杨超说:“我不上诉了。”再问孙峰是否要上诉时,孙峰说:“我想想再说。” 最后,两名罪犯被押出审判厅。( 东亚经贸新闻) [编辑: 钱文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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