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将收回死刑核准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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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6:50 时代商报 | ||||||||
刑法领域权威专家透露最高法院将收回死刑核准权 【本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11月15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瞻”研讨会上,我国刑法领域的权威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向记者透露:“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最为可行,最高法院对此已做出决定。”
陈瑞华指出,目前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呼声很高,这个问题不是司法体制改革问题,而是落实现行法律的规定,是法律上的归位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独家行使,而规定核准权下放给省级高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显与《刑事诉讼法》相抵触。《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而《人民法院组织法》只是国家的一般法律。以一般法律违背效力更高的基本法律,无疑是不妥的。 从1980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因特殊治安形势,先后通过颁布决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途径,将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省级高院行使。不过,这一做法带来一些消极影响。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归属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便成为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既然高级法院对部分案件享有死刑核准权。这样,防止错杀的目的就难以达到了。另外,各地方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可能不同,也会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