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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采化石最高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7:21 华商晨报

  晨报讯 (记者 杨海峰)擅自采掘化石,除没收所采掘的化石和其他违法所得外,还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将对《辽宁省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加大打击乱采滥挖、非法贩卖化石的力度。

  据介绍,我省的古生物化石蕴藏丰富,特别是朝阳一带的“中华龙鸟”的发现曾震惊世界。而近年来部分地区的私采滥挖、非法倒卖化石的活动十分猖獗。

  为此,实施不到4年的《辽宁省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将增加14条新规,新增并明确化石资源所在地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将化石资源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或者捐资化石资源保护等内容。

  针对某些以搞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为名采掘化石牟利的行为,我省拟实行重点化石采掘的评审制度。在省级化石资源保护区采掘化石或在省级化石资源保护区外采掘重点保护化石的,将必须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提交采掘方案,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采掘。否则视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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