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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馆少国外藏品 呼唤出台法律鼓励捐赠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7:50 法制日报

  中国美术馆外国藏品稀缺 呼唤出台法律鼓励捐赠者本报记者 张智敏

  近日,首届中国美术馆国际学术论坛在北京中国美术馆举行,中国各大艺术馆馆长在此聚首,共同探讨博物馆收藏、艺术捐赠与中西艺术交流等相关问题。此次论坛的主题是“路德维希夫妇捐赠学术研讨会”。来自德国、匈牙利、奥地利的十余位博物馆馆长及艺术界人士应邀参加。

  “收藏是美术馆的基础,没有收藏就没有美术馆。”刚刚上任5个月的中国美术馆馆长冯远在“路德维希夫妇捐赠研讨会”上发此感慨。

  与会专家分析认为,艺术馆接受捐赠不多的一大重要原因在于博物馆立法缺失,很多专家在发言中积极呼吁国家加快立法,鼓励和保障捐赠。

  中国美术馆外国艺术品收藏的现状如何,对此应采取哪些对策?11月12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中国美术馆理论研究部副主任徐虹。

  记者:目前中国美术馆主要收藏哪些艺术品?

  徐虹:中国美术馆目前主要(或者完全)收集国内美术家的作品,这当然无可厚非,因为每一个美术馆有自己收藏艺术品的范围并以此来确定其性质。

  但人类的艺术是在交流中发展的,每一代艺术家都是通过借鉴、参照来形成自己的艺术面貌。民族艺术的繁荣离不开对外来艺术的参照和借鉴,它需要自由而开阔的环境。许多国家美术馆都因为收藏世界范围的艺术精品而闻名于世,如法国卢浮宫美术馆、英国大英博物馆……它们的世界性收藏,给人留下了难忘的印象。

  记者:据我了解,与北京的中国美术馆相比,开放中的上海及广州的艺术馆中的外国艺术品的收藏状况似乎要好一些?

  徐虹:据了解,目前上海美术馆和广东美术馆比较关注外国藏品的问题,比如上海馆通过大型的展览“上海双年展”,收藏部分外国艺术家的作品。这样做的方便之处是,让这些艺术家在上海当地做作品,没有进出海关的繁杂手续和税收问题。但这种方式不可能收集非当代作品。而即兴创作的艺术作品很难大量收藏,所以这种方式不应该成为收藏外国艺术品的主要方式,只能是辅助性措施。上海美术馆也在主动联系外国收藏家,通过他们的捐赠,收集欧洲艺术家的作品,比如米罗和达利的作品。

  广东美术馆的收藏情况令人欣慰,他们也是通过举办外国的展览来收集作品,一般采取捐赠或付给部分款项的方式。但这样做的麻烦是,中国海关找不到艺术品捐赠的相关法规条款,如果作为非卖品的展览作品在出关时少了几件,美术馆就必须付税,并且税额甚高。这就给美术馆通过举办外国展览征集艺术品带来很大的困难。他们更为积极主动的方式是主动购买外国藏品,比如他们购买欧洲和韩国的版画。显然,在目前美术馆收藏经费有限的情况下,版画价格的优势促成了这一选择。但是这种情况也需要改变,毕竟藏品需要反映某个阶段的艺术史状态。

  记者:现在中国美术馆主要收藏了哪些外国艺术品?

  徐虹:中国美术馆的外国美术藏品通过外国展览而收藏的较少,主要靠捐赠。像版画家李平凡2003年捐赠给中国美术馆的日本浮世绘版画和日本及美国现代版画,共计127件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本馆相应的收藏空白。据来参加捐赠活动的日本友人说,就是在日本都没有如此完整的浮世绘系列版画了。

  对于中国美术馆来讲,真正有分量的外国美术藏品是路德维希基金会1996年向中国美术馆捐赠的117件西方当代艺术家的作品。这些藏品涉及19个国家———德国、俄罗斯、西班牙、法国、瑞士、保加利亚等。从作者国籍看,真可称得上是国际性的收藏。这一捐赠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美术馆的外国藏品。从学术角度讲,无论是对于当代艺术史的研究,还是了解当代中西艺术家的创作,都具有无法替代的意义。

  记者:路德维希夫妇为何把他们多年的收藏捐赠给中国,而没有选中其他国家?

  徐虹:彼得·路德维希是德国60年代经济奇迹中崛起的一位大企业家,人称“巧克力大王”,是位世界级的艺术收藏家。

  1996年初,路德维希教授决定把自己收藏的89件(117幅)艺术珍品无偿地捐献给中国美术馆。他说,中国伟大的历史和几千年古老文化令他们敬佩。他提出只需在美术馆给他留个名字,不间断地展出他捐赠的藏品。1996年3月27日在中国美术馆双方签订了捐赠协议(草案)。遗憾的是在协议草案签订不久路德维希教授就因病去世了,同年11月23日是他的夫人伊蕾娜·路德维希在北京与文化部及中国美术馆正式签订了捐赠协议。

  记者:对于中国美术馆外国艺术品收藏稀缺的问题,您认为应采取什么样的对策?

  徐虹:作为一个文化大国,中国国家美术馆对外国艺术品理所当然地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从某种意义上看,这既是国家综合实力的具体体现,也是一种开放和兼容的文化政策、文化眼光的体现。

  中国美术馆资金短缺,以及目前外国艺术品价格的昂贵,是造成我们对外国艺术品收藏短缺的直接原因。而近百年历史形成的文化上的排外倾向和文化民族主义,更使收藏外国艺术作品举步维艰。

  现在国内美术馆的外国艺术品收藏可以分阶段和多种方式进行,除了上述各馆已经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方式之外,可以制定一个初步的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国家专项经费支持。作为国家的整体文化策略来考虑外国艺术品的收藏,我们可以参照日本的经验,对私人向公立美术馆捐赠艺术品制定明确的优惠政策,海关在这方面要出台相关法规,为公益性美术馆和博物馆收藏外国艺术品打开“方便之门”。

  征集外国艺术品的工作虽然开始得晚了一些,但现在就着手做,总比不做好。随着中国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公众对外国艺术品的兴趣必然与日俱增。

  路德维希夫妇简介:

  彼得·路德维希1925年生于德国科布伦茨市,1946年———1950年在美国茵茨大学学习艺术史、史前史及早期历史、考古学和哲学,获博士学位。1951年与伊蕾娜·默海姆结婚,1996年7月22日逝世。

  伊蕾娜·路德维希1927年6月17日生于德国亚琛市,与彼得·路德维希同在一个学校学习。

  路德维希教授和夫人早在大学时期就开始收集艺术品。他们还是世界上最大的毕加索绘画的私人收藏家。自1957年他们与科隆和亚琛的博物馆合作开始,便不断地向世界各地的几十家博物馆捐赠他们所收藏的艺术品,并创建了二十多个以路德维希命名的博物馆机构,主要有:

  科隆的路德维希博物馆(1976)

  亚琛的苏尔蒙特-路德维希博物馆(1977)。

  奥地利路德维希艺术与科学基金会(1981)。

  路德维希艺术与国际理解基金会(1983)。

  维也纳的路德维希现代艺术基金博物馆(1991)。

  圣·彼得堡俄罗斯博物馆内的路德维希博物馆(1994)。

  中国美术馆路德维希国际艺术陈列馆(1996)。 加快博物馆立法保障捐赠的发展何琳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博物馆的立法亟待提上日程,因为它关系到全国各型各类博物馆的收藏工作和接受捐赠藏品工作的健康发展。

  收藏是美术博物馆的主要功能之一,它是美术博物馆实现研究功能、教育功能和服务功能的物质基础,即将具有时代特征和巨大艺术魅力的人类精神活动创造的“物证”收进美术馆,予以妥善永久的保存。收藏工作分“收”和“藏”。“收”是美术馆与社会发生联系的一种行为,而“藏”则是美术馆的自主行为。“收”作为美术馆收藏工作的重要环节,有各种方式,情况也较为复杂,接受捐赠是其中重要方式之一。

  我国文化艺术品的捐赠的现状是缺少积极的舆论氛围,缺少良好的市场配合,缺少可靠的法律保障。相反多的是舆论对拍卖的炒作,多的是黑市和走私的猖獗。政府相关部门对文化艺术品各种形式的捐赠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缺少相应的规章或制度,一些美术博物馆在具体工作中缺乏规范的做法、没有严格的操作程序,随意性很大,存在诸多缺陷,这些均不利于鼓励捐赠行为。国家对于社会团体和企业的捐赠缺少奖励措施,不利于激发团体和企业的捐赠热情。

  在我国美术博物馆藏品中接受捐赠的情况属少数,这种状态继续下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博物馆立法的缺失。现在,国家投入到文化艺术事业的资金极为有限,不可能注入大笔资金用于美术博物馆收购藏品,美术博物馆在很少国家支撑、没有社会团体或企业资助的情况下,常常眼睁睁地看着大量书画艺术品流入市场,书画艺术品市场走向繁荣而美术馆为增加藏品在市场竞争中苦苦挣扎。

  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像我国这样,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遭受外国的文化洗劫,也没有任何国家像我国一样经历了十年浩劫;也少有哪个国家像我国在彻底践踏法律之后这样大力地恢复法制,尽管这个恢复进程是艰难缓慢的。由于历史原因,我们的美术馆藏品无论就数量还是质量以及藏品管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许多不足。我们必须从思想观念的转变上、法律制度的建设上、具体行动的落实上采取多种途径增加藏品,其中一条十分重要的途径就是大力接受多方捐赠。这就需要立法机构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放宽捐赠形式的范围,创造捐赠的环境,制订鼓励捐赠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国外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借鉴。笔者查阅了一些资料,我们现有的与博物馆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文化部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国家文物局关于充分运用文物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革命纪念馆工作试行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北京市博物馆条例》。

  上述这些法律法规对确立博物馆的地位及作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推动了博物馆事业的立法;但同时我们看到,这些法律法规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烙印和政治烙印,并且缺少相应的具体配套办法,可操作性十分有限,不能完全适应目前博物馆工作的需要,尤其是缺少关于捐赠全面的相关条文。为此,笔者建议国家立法机关专门就博物馆立法,并在立法中特殊明确:

  一、规定应将博物馆定义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非赢利的永久性机构,并向大众开放,它为研究、教育、欣赏之目的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证”。这个定义应不受任何主管机构、地方特征、职能结构或有关机构收藏方针等性质的限制而适用。

  二、规定确定博物馆管理的基本原则、阐明博物馆资格和性质的法律文件、财务保障、建筑环境、专业人员等内容。

  三、规定对新成立的博物馆实行登记制度,对成立博物馆的馆址、馆舍的基本要求、对藏品及利用的基本要求、对博物馆的管理等的规定,对捐赠藏品的审定等制订标准,鼓励捐赠并对企业等捐赠等值金额的应征税款予以减免鼓励,对境外捐赠的文化艺术品免征关税。

  四、规定对公立私立博物馆一视同仁,鼓励私人收藏与兴办博物馆,明确私人博物馆的财产继承权等。

  五、规定解决好对行政权力机关的限制及对博物馆的不适当干预,惩处其侵害博物馆利益的行为。

  (作者系中国美术馆理论研究部副研究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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