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方案将出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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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8:07 天津日报 | ||||||||
银行中长期贷款证券化试点将由建行和开发行先行展开 本报北京专电种种信息表明,信贷资产证券化突破在即: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方案已趋明朗;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关于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思路亦已明确。
据权威人士介绍,银行中长期贷款证券化试点将由建行和开发行先行展开。建行的方案是:将其拥有的中长期信贷资产拿出来,以其未来可以预测的现金流为抵押,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T),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出售给投资者,使这部分中长期贷款可以提前变现。 开发行的方案有两种:一种是成立“特殊目的信托”(SPT),这与建行的方案差别不大。另一种是先设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C),然后由该公司以自有资本购买开发行的信贷资产,再以这部分资产的未来收益作抵押,发行债券或发行信托计划,出售给投资者。其目的也是为了提前将中长期贷款变现,减少信贷风险。 对于这两个方案,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在内的主管部门都持支持态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持基本赞同态度,但由于试点尚未开始,因此在会计和税收操作方面还难以预料会出现哪些问题,需要在试点过程中发现并提出解决办法。持明显不同意见的是国务院法制办,主要是因为目前推进试点缺乏法律保障,特别是在具体证券化操作方面缺乏法律依据。 为加快推进银行中长期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进程,有关部门经协商提出如下思路:一是试点方案要加快进程。因为这不仅可以提高银行的流动性,同时可以为资本市场增加创新品种,有效沟通连接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试点的法律环境。尽管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但也未对其提供有效支持。因此,相关立法应当与试点工作同时开展、同步进行。有分析认为,立法模式有三种选择:上策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或通过决议;中策是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行政法规;下策是由有关监管部门制定规章制度。一般认为,后两种模式在目前更为可行。 三是建议成立由国务院牵头的资产证券化协调小组,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调。 四是建行和开发行要对试点方案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资产证券化的战略目标,并明晰各自分工,加强监管。目前的设想是,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推行之后,央行、银监会与证监会等部门在监管职能上作如下分工:资产证券化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如果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须由央行审批;如果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由证监会审批;由于银监会是银行业监管部门,在对资产证券化主体的准入方面将拥有更多的发言权。 五是在会计方面,由于国内尚无针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准则,建议参照相关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条款制定有关会计准则。 六是在税收方面,建议对试点项目在试点期间先拟订一个暂时性的管理办法。 有关人士透露,央行对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指导思想很明确,不仅要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更重要的是借此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增加债券市场交易品种,扩大直接融资。而证监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推进,主要是将其作为扩大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一项新举措来研究。 两种试行方案 “特殊目的信托”(SPT) 将银行拥有的中长期信贷资产拿出来,以其未来可以预测的现金流为抵押,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T),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出售给投资者,使这部分中长期贷款可以提前变现。 “特殊目的公司”(SPC) 设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C),然后由该公司以自有资本购买银行的信贷资产,再以这部分资产的未来收益作抵押,发行债券或发行信托计划,出售给投资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