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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高速路下车被当场撞死 客运公司判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8:16 桂龙新闻网

  都安瑶族自治县一名乘客在高速公路上要求下车,下车后横穿公路,结果被一辆客车撞死。

  为此,死者唐某家属将运输公司、车主、肇事司机等告上了法庭。都安县法院近日对此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河池运达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共计36054元。

  2003年2月20日,唐某在都安汽车总站购买都安直达广东东莞的客运车票,乘坐车主唐奇康挂靠于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客车,这趟车由驾驶员韦某驾驶。车行至广深高速公路南行19km+400m处时,唐说她工作的单位就在附近,要求下车。韦即于高速公路上停车让唐下车,唐下车后在横穿高速公路时被另一辆由陈某驾驶的大客车碰撞身亡。

  2003年9月3日,广州市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唐横穿高速公路路面,负事故主要责任;韦在高速公路违章停车落客,负事故次要责任;陈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广州市交警组织双方调解赔偿事宜未果,唐的父母2004年1月向都安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赡养费、交通费等,共计77644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亲属唐某购买车票上车后即与被告河池运达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河池运达公司,原告起诉的都安汽车总站、唐奇康、韦某、陈某为客运合同纠纷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不予支持。唐在高速公路上要求下车,应视为唐与被告协商结束合同履行的意思表示,但即使承运人与旅客约定的意思表示一致,也因为该约定违反了《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而无效。唐因车祸身亡虽与被告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造成这一严重后果是由于被告提供的服务违法所致;被告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客运合同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高速公路下车的危险性理应估计得到,其要求在高速公路下车并解除合同,也违反法律规定,对其自身死亡也应承担补充责任,可酌情减轻被告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河池运达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054元。(黄敏)

  来源:当代生活报

  责编:金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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