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建筑业用工和工资支付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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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9:3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 11月16日正式出台的《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对建筑施工企业做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的罚款。《规定》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劳动者一次。《规定》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工资应当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规定》还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如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抗拒监察最高可罚款万元。《规定》强调,建筑施工企业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企业将被清理出北京市。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逾期不改的,依法清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奚宇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