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有什么样的“名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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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0:04 沈阳今报 | ||||||||
昨天今报观察版以“让21世纪不再有被侮辱的生命”为题,评论了“慕马案”原沈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在狱中打名誉权官司一事。许多读者致信、致电工作室对此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我们选择一篇文字刊登,以飨读者。 作为落马的贪官、正在狱中服刑的囚犯,焦玫瑰能提起名誉权诉讼并被法院受理自然是社会的进步、法治的表现。但是,身为原沈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原致公党沈阳主委、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理说不论是平民百姓,还是达官贵人、社会名流,法律应当基于同一标准来保障他们的权利。但是,对于手握权力的政府官员来说,法律对其名誉权的保护就与平民百姓有所区别——与其职务行为相关联的名誉权不予以保护,并要容忍公众的言论对其名誉所造成的轻微损害。这是为了防止政府官员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公众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作为政府官员,焦玫瑰掌握了公共权力,享受了公共资源,也肩负着社会责任,其一言一行理应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关注。社会公众的评论和新闻媒体的报道就是社会监督和关注的表现,也是在履行宪法所规定的批评建议权。但是,评论和报道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法律和公众人物应该容忍差错的存在,只要这种差错不是出于“真正的恶意”。 中青报的文章称焦玫瑰为刘涌的“姘妇”与事实有出入,至少未经证实,属于错误。但是,对于媒体这种错误,法律和公众人物都应当容忍,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腐败分子。江厚良(中国政法大学学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