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相撞不赔?市民告保险公司条款"霸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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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0:21 新华网 | ||||||||
11月18日,海口市首例以“霸王条款”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在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罗先生是一家搬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他称,今年9月14日,他公司的司机开着货车(琼A53743)倒车时,不小心撞到公司的小轿车(琼A68711)将小轿车的左后灯、挡风玻璃、玻璃膜以及后车身撞坏。两辆车购买时都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山支公司投保
罗先生在法庭上陈述诉讼理由: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四条是“霸王条款”。他认为,该条款中“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说法理由不充分,而且该格式条款加重了投保者的责任,应是无效的。他说,琼A53743是他的车,琼A68711是他公司的车,他购买的是车险,车才是主体,琼A53743撞到琼A68711,琼A68711就是第三者。 在法庭上,该保险公司辩称,琼A53743货车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种所针对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即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将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的代管财产列为该险种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称,原告在投保时,公司已按程序履行了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在此情形下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显然缺乏合同依据。 法院未当庭判决。(完)(席慧敏)来源: 海南经济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