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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车"相撞不赔?市民告保险公司条款"霸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0:21 新华网

  11月18日,海口市首例以“霸王条款”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在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罗先生是一家搬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他称,今年9月14日,他公司的司机开着货车(琼A53743)倒车时,不小心撞到公司的小轿车(琼A68711)将小轿车的左后灯、挡风玻璃、玻璃膜以及后车身撞坏。两辆车购买时都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山支公司投保
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他要求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表示,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他以条款的不合理和“霸王”为由,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罗先生在法庭上陈述诉讼理由: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四条是“霸王条款”。他认为,该条款中“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说法理由不充分,而且该格式条款加重了投保者的责任,应是无效的。他说,琼A53743是他的车,琼A68711是他公司的车,他购买的是车险,车才是主体,琼A53743撞到琼A68711,琼A68711就是第三者。

  在法庭上,该保险公司辩称,琼A53743货车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种所针对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即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将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的代管财产列为该险种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称,原告在投保时,公司已按程序履行了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在此情形下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显然缺乏合同依据。

  法院未当庭判决。(完)(席慧敏)来源: 海南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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