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收容车内烧死案有果 死者家属获国家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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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0:51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广州11月18日讯据《南方都市报》报道,3年前25名被收容人员葬身火海,3年后法院终审判处被告向11名死者家属各支付18.7万。 “我们终于赢了,一年半的申请国家赔偿官司终于结束了,儿子在天之灵也可以得到告慰了。”前天,家在河北的祁景令夫妇,接到代理律师汪秋萍关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电话后抱头而泣。
祁景令夫妇的儿子祁文正在2001年海丰“4·9”收容遣送车失火事件中丧生,汪秋萍是他们所请的代理申请国家赔偿的律师。和他们一样,委托汪律师代理国家赔偿的还有另外10户人家。这些人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是海丰“4·9”收容遣送车失火事件中死者的亲属。 在这份终审判决书上,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这也就意味着汕尾市民政局将在接到这个判决的10天内,向提出国家赔偿的11名死者家属分别支付18.7万元的行政赔偿。 事件回放 2001年4月9日,一辆车牌号为粤ND0323的收容遣送车(中巴)载着25个被收容遣送的人员开往广州。负责遣送25名被收容人员的是海丰收容站的职工戴剑辉和巫允钦。 当日10:40,开到深汕高速公路B线60公里处(在惠东县境内)时,车子突然起火了,25名被收容人员无一生还,被烧死的人中,最大的30多岁,最小的只有19岁,分别来自黑龙江、河北、湖南、四川、陕西5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