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出台安全生产条例 瞒报事故问责政府一把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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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0:52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1月19日电据现代快报消息,经过长达一年多时间的反复调查、讨论和修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稿)近日杀青。该条例明确死亡一定人数须报市、省、国务院直接调查处理,下月将提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一审,预计明年2月正式出台。 ——政府设专项资金力保救援
草案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专户储存、专项使用,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风险抵押金保障员工权益 草案稿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该单位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具体办法由省安监局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未缴纳风险抵押金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安监局人士说,即将出台的实施办法将明确,提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营业收入的1%作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抵押金年初由安监局统一收取,到年底如企业不出事,返还;如出了事,用来支付抢险和善后事宜。 ——瞒报迟报事故处分一把手 草案稿规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单位应迅速组织抢救,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不得隐瞒不报,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并派员迅速赶往现场组织救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对有关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分级处理事故尊重生命权 草案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轻伤、一次重伤2人的,由单位自己调查处理;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5人的,由县区安监部门调查处理;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6-9人的,由市安监部门调查处理;死亡3-9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由省安监部门调查处理;死亡10-29人的,由省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死亡30人以上的,上报国务院调查处理; 煤炭企业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道路和水上、铁路、航空事故:一次死亡3-5人的,由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死亡6-9人的,由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调查,报省安监局处理。(死亡10人以上的视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重伤事故政府调查组应在30日之内结案,死亡事故应在60日以内结案,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120天”。 ——特大事故最高罚款20万元 草案稿规定:“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赵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