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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近日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1:11 新华网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日前,长春市下发了《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长春市政府除依法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依申请予以提供。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划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听取公众意见。

  政府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政府机关有关会议决策的相关事项;影响公共安全、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依审定程序进行公开;扶贫、优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和公共定价等方面的依据、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实施机关的决定和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等情况。

  想获得政府信息 可采用信函等形式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场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其联系方式;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内容。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向公众免费提供;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市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记者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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