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剖析超期羁押3大原因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1:57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杨维汉)针对纠正预防超期羁押中少数地区边清边超、前清后超;有的地方措施不力,超期羁押问题得不到解决;一些地方防止超期羁押长效机制不落实等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剖析了其中存在的3大原因。
——一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超期羁押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超期违法的观念没有真正树立。强调案件多、办案力量不足,超期羁押难以避免的思想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一些办案部门和人员执法水平不高、办案能力不强、办事效率低,造成一些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不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案。一些办案部门和人员执行案件换押制度不够严格和自觉,案件管辖变更、期限延长后换押不及时,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各办案环节衔接尚有疏漏,造成羁押单位和检察机关无法准确掌握羁押人员的诉讼环节和办案期限。 ——客观上存在法定办案期限和实际办案需要不协调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外犯罪案件和一些新类型案件等,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取证困难,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很难办结。 张仲芳表示,检察机关将通过联席会议、互通情况等方式争取各地党委、人大的支持并与相关政法部门沟通,共同解决有关疑难问题;继续坚持分级负责,加强实地督办,防止边纠边超现象的发生;法定办案期限和实际办案需要不协调的问题要通过修改有关法律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