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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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2:44 拉萨晚报 | ||||||||
11月14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式颁布了,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对此,记者就劳动者关心的有关问题专访了拉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副书记徐海元。徐海元告诉记者,《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徐海元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表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规正越织越密
徐海元说,这次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一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二是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最高可罚双倍支付;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最高可处3倍罚款。另外,《条例》还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徐海元强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放宽农民工外出打工的门槛,维护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条例》可操作性强,对于拉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有着很好的指导作用。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宣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力度,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察,强化对求职者的管理和培训,努力为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搭建好服务平台,向大家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