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桂林推清欠经验 11项措施确保欠薪两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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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2:50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早报桂林讯(见习记者蒋晓梅)11月16日,在桂林召开的全国工会保障工作会议上,全国总工会提出结合大连的清欠经验,准备在全国推行11项措施,确保职工工资能“落袋为安”。 11月17日,记者采访了全国总工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海华,她对11条措施作了简要解读。
明确责任摸底数刘海华说,清欠工资首先要建立“四位一体”,即企业是偿还职工工资及债务的主体,企业主管部门是督促催办主体,政府是宏观调控、协调推进的主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组织是监督检查的主体。只有明确责任,才能层层落实。 其次要摸清底数,对拖欠金额较大、偿还困难的企业重新认定拖欠额。企业无法支付职工工资时,要按照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几方筹措还欠薪不少企业常说的一句话是“不是不想还,而是还不起”。针对这一情况,全国总工会提出了停产(关闭)企业确实无偿还能力的,可通过变现资产、转让土地的方式偿还。据介绍,大连市就有不少老牌国有大企业欠薪达1300万元左右,如果仅靠提高企业效益还债,需要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大连重工起重集团采取了盘活资产的方法,将原来的土地卖掉,搬迁到离市内较远的地方,既适应了大连城市改造的需要,又用转让土地的资金差额,偿还了拖欠的工资。 多种办法促清欠为推进清欠工作开展,全国总工会明确提出,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不准提高工资水平,不准实行年薪制的办法;对有能力偿还而不积极偿还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不得评先进、晋级,厂长经理实行最低工资,不准兑现经营者奖金,不准购买小汽车。 政府与拖欠企业要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具体偿还金额、偿还期限等事项,各主管部门按分工落实。 建立措施防新欠一些企业经常出现旧债刚除,新债又生的局面,对此,全国总工会推出了几种抑制拖欠的方法。首先是企业改变固定不变的分配制度,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减。其次是建立欠薪报告制度,新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及时报告后,制定偿还计划,有利于在最短期限内偿还职工工资。对一些进入改制、破产程序的企业和部分困难企业,由政府借资偿还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 作者:蒋晓梅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