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专家透露 最高法院已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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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3:18 法制晚报 | ||||||||
本报综合报道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最为可行,最高法院对此已作出决定。” 11月15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瞻”研讨会上,我国刑法领域的权威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 瑞华透露了这一消息。 陈瑞华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独家行使,而规定核准权下放给省级高院的《人民 法院组织法》,明显与《刑事诉讼法》相抵触。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而《人民法院组织法》只是国家的一般法律。以一般法律违背效力更高的基本法 律,无疑是不妥的。 从1980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因特殊治安形势,先后通过颁布决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途径,将杀人、 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省级高院行使。 不过,这一做法带来的消极影响,也屡屡为人诟病。 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归属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便成为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 既然高级法院对部分案件享有死刑核准权,那么,死刑复核与二审的合二为一也就不可避免。因为同一个法院的审判 委员会不可能作出两个不同的判决。这样,防止错杀的目的就难以达到了。 还有,我国签署的国际有关人权公约规定,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判决应当由该国最高的司法当局作出。下放核准 权给省级法院,与公约精神也有不合。 陈瑞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以往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纠错、改判的比率相当高,这说明,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不利于 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面,收回死刑核准权有利于保证和提高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 他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将通过增加专门核准死刑法庭的方法,收回死刑核准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