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指出:一些地区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在具体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依法用地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全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多数是政府所为。
自治区人大执法检查组抽查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等地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部分建设项目用地存在未批先占或边开工建设、边申报用地审
批手续的问题;有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申报时的用途;有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也有的是因为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并同意“先行用地”后,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违法用地,特别是超越规划面积占地问题在开发区表现尤为突出,比如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头市九原工业开发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鄂尔多斯市树林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全区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发展不平衡,土地收益不高,土地市场的管理体系和运行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一些地方政府向企业零地价供地,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也影响了企业间的平等竞争、一些地区的乡村干部土地法制意识淡薄,乱批宅基地,使有的村民一户多宅,出现了一些村民与市民和外来人口买卖宅基地的问题。一些地方征地补偿安置费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个别地方存在长期拖欠补偿安置费的问题,个别地方征地补偿费安置不规范。一些村集体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不规范,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对违法案件的查处率不高,对一些违法案件只是批评了事、罚款了事或者补办手续了事,特别是对一些政府违法的案件查处力度不够,重查事轻查人。(文/张泊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