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银行欠贷黑名单调查:隐私权与债权孰轻孰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21:1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频道 记者 岳瑞芳 在北京媒体持续几日长篇累牍的“热身”报道之后,11日,北京银行业协会毫无悬念地公布了银行欠贷客户的失信情况(俗称欠贷“黑名单”)。

  从发布的信息看,截止到2004年9月,北京共有6577人因欠贷问题被列入由16家银行共享的“信用信息系统”内,其中包括2876名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和3701名汽车消费贷款客户。

  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引发质疑的主要在于银行此举是否侵害了消费者隐私。

  对此,北京银行业协会11日解释,系统内记录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等信息仅限由银行内部共享,向媒体和社会公布的只是欠贷人的整体特征,如年龄构成等,并未涉及客户的具体个人信息,不存在侵害隐私问题。

  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黑名单”上的一些“上榜”客户来说,他们对银行业协会的做法还是颇有微词,认为协会的做法无论怎么说,对客户的权益都是一种伤害。

  不良个贷攀升 银行被迫出此“下策”

  自1992年建行北京分行发放北京首笔个人住房贷款以来,北京的个人贷款业务一直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而且由于其不良贷款率低、利息实收率高等优点,深受各家银行青睐,全市消费贷款余额一度高达千亿元以上。但近两年来,受种种因素影响,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不良率开始呈现节节攀升趋势。

  为遏止个人不良贷款继续恶化,北京16家中资银行经协商后于2003年10月联手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希望通过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 的内部共享来防范信贷风险,当年共有4000多名车贷客户因欠贷被纳入这一系统。

  据北京银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该系统自建立后一直运行良好,失信客户的信用记录由16家银行共同收集、逐月刷新后共享,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识别风险的能力。

  但这只是银行针对欠贷人“略显被动”的自保措施。依据银行“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的运行规则,各成员行被要求“不得以借款申请人的信息被列入系统为由而拒绝发放贷款”。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助理柳栋表示:“从共享系统中获得的信息只作为信贷审查过程中的参考资料,不作为贷与不贷的依据。”

  共享私人信息引发质疑

  虽然对银行来说,共享欠贷人失信信息(欠贷“黑名单”)纯粹是出于无奈的自保行为,但在“上榜”客户看来,已是对其应享有隐私权利的一种伤害。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欠贷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导致客户欠贷的原因很多,可能会有恶意欠贷者,但不能否认也有客户是出于其他客观因素,不得不拖欠还款的,他们也许正努力工作偿还贷款,对这些人来说,银行的做法有失公平。

  对此,北京银行业协会11日表示,虽然一般来说系统内记录的信息将会长期保存,但若借款人主动还清所有欠款,北京银行业协会将会同有关方面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同时考虑从系统中删除其不良记录,以解除消费者后顾之忧。

  即便这样,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谷辽海在接受采访时依然斩钉截铁地认为,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也无论出于怎样的初衷,银行都无权擅自公布客户私人信息。哪怕是仅在银行内共享,对作为合同另一方的客户来说,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谷辽海说,如果银行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愿意共享欠贷人信息以联手应对失信行为,那起码也应当在贷款之时与贷款人约定好,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将该贷款人的私人信息批露给其他银行,否则就是单方面擅做决定,不但违反了合同的强制性保密条款,也违反了合同双方应有的平等、自愿原则。

  而对客户的隐私权问题,北京银行业协会也于11日特意做出声明。在声明中,北京银行业协会表示,对于《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对存款人保护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为客户保密的规定,银行从来都是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严格执行。“ 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的做法没有违反其中的任何规定,也没有违反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任何约定。

  而且,北京银行业协会认为,在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因此,北京银行业协会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是符合规定的。

  债权与隐私权,孰轻孰重?

  消费者享有隐私权,但银行的债权也应受到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教授长期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究工作。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银行的做法对消费者权益是一种伤害,但他表示这种伤害是“合情合理”的,因为银行债权也需要受到保护。

  刘俊海说,在整个社会信用建设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为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采用适度的方式,比如通过共享欠贷人信用信息来提

  高风险识别能力,是可以理解的,应赋予银行一定的自我保护手段。

  他进一步强调,由于银行的债权保护不是孤立的

  ,背后牵扯着广大储户的利益,因而更加需要引起重视。

  一边是消费者的隐私权,一边是银行乃至广大储户的债权,应该如何取舍的确值得思考。

  刘俊海说,消费者和银行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两者的权利理应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但在实际生活中,权利与权利之间出现冲突有时是不可避免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界一般遵循“化解冲突”和“寻求双赢”的原则。具体到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刘俊海认为,在国内目前个人无法申请破产保护的情况下,银行客户要尽量做到量入为出,对负债负责,做有诚信的消费者。

  刘俊海说,在国内,近年来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普遍受到了更多的关注,这是社会的进步。但对消费者来说,除了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之外,素质教育也绝对不能忽视。

  刘俊海说,目前社会上有一种不好的倾向,就是消费者“维权意识高涨,但信用意识缺乏”,这其实也是一种悲哀。

  背景资料:

  北京银行业协会关于“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黑名单”的问题

  系统的正式名称是"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系统内记录的不仅有风险类客户,还有关注类客户,而关注类客户表明的是一种潜在风险,因此"黑名单"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二、关于名单内客户向银行申请新的个人贷款的问题

  在《信用信息共享系统运行规则》总则第五条中,我们已明文规定:“各成员行从系统中获得的信息只作为信贷审查中的参考资料,不得以借款申请人的信息已经或曾经列入该系统为由而拒绝发放贷款。”

  实际操作中,如客户被列为风险类客户,那么该客户申请新的贷款从银行获得批准的可能性会很小,即使能够获得批准也会付出更高的成本。

  三、系统记录的主要内容

  目前系统内记录的内容包括六项: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所购车型(或房屋的项目名称)、担保人名称、其他说明。

  四、系统中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问题

  系统内记录的信息将长期保存,但借款人主动还清所有欠款后,北京银行业协会将会同有关方面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有的其不良记录会从系统中删除,有的会继续给予关注。但有一点例外,凡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借款申请资料的,其不良记录将不会删除。

  五、关于名单的使用

  《信用信息共享系统运行规则》中明确规定,“信用信息仅限各成员行业务主管部门及从业人员使用。”、“接触信用信息的从业人员不得对非接触人员泄露信息的具体内容。”、“信用信息仅用于防范贷款的信贷风险,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六、关于风险类和关注类的问题

  风险类是指发生下列行为的客户:

  1、提供虚假的贷款申请资料,不论已经发放贷款或被拒绝发放贷款。

  2、按月还款时连续三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

  3、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且向银行表明无力或拒绝偿还贷款的;

  4、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且银行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的。

  关注类是指发生下列行为的客户

  1、在三个月时间内,申请两次(含两次)以上贷款的;

  2、有证据表明,该借款人是代他人申请贷款的;

  3、有证据表明,该借款人的贷款完全是由开发商代还的

  4、在十二个月内发生四次以上(含四次)延期还款的。

  七、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说明

  1、根据本次收集的资料,对欠款额最大的十个项目进行了简单的了解,发现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开发商与借款人勾结形成“假个贷”,二是开发商未严格履行合同或兑现承诺,引发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业主以不还银行贷款的方式向开发商施压。

  2、对于第二种情况,北京银行业协会在此声明,北京银行业协会支持业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维权所采取的各种的行动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银行作为“人质”,以不还银行贷款的方式向开发商施压既是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对于维权也没有任何益处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其结果就是在短期内损害银行的利益,而最终的后果是给业主带来长期的信用损失。因此,对于任何拖欠银行贷款的行为,我们坚决支持贷款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八、关于隐私问题

  银行作为经营信用的机构,视信用为生命。对于《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对存款人保护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为客户保密的规定,从来都是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严格执行。

  对于有关媒体提出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我们认为:

  1、“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的做法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的任何规定,也没有违反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任何约定。

  2、信用信息只在北京银行业协会内部共享,使用者均为商业银行,并不对外公开。而且,对于接触的人员、信息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都已做出严格的规定。

  3、信用信息的共享,其唯一目的是为银行提供风险警示信息,这对于客户的合法权益不会构成任何损害,尤其是对信誉良好的客户,将有助于获得银行更有针对性的优质服务。

  4、2004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因此,北京银行业协会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是符合规定的。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彩 信 专 题
维他小子
营养健康维他小子
张惠妹
激情火爆性感阿妹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