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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规范性文件公布制 市民有异议可申请复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01:13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于心欣)昨天,市政府法制办透露,市长办公会已经原则通过《北京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送审稿)》。市政府25日将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届时将向社会正式发布《实施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监督指导处副处长程行仑介绍,本市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制度。据介绍,今后北京市政府各委、办、局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依照法定形式公
布,方可实行。这些法定形式包括通过政府公报、网上公示和在报纸上刊登等。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不得违法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

  同时,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实施意见》提出,政府应放宽市场准入。本市所有行业和领域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一律向国内外投资者开放。加快构建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据悉,本市还将完善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置体系、抢险救援与物资保障体系、预警预测体系,打破部门分割,建立统一的社会应急指挥系统。在规范公共财政管理上,本市将继续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安排年度预算不得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并禁止向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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