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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与说明书不一样,厂家赔新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02:18 新文化报

  核心提示:2000年3月初,原告张青珍通过贷款购车的方式,从被告延边东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解放汽车一台,汽车发动机型号为6113-1B,总价款231215元。在使用中,该车出现动力不足,发动机振动等毛病。

  2001年7月10日,张青珍修车时发现汽车发动机型号为6110/125Z-01,遂以该车为不合格产品、被告方行为属于欺诈为由,将被告及解放车生产厂家——一汽青岛汽车厂诉至延
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并赔偿各种费用1229596.40元。被告方承认发动机型号标牌上与实际确实不符,是因生产厂家疏忽打错了标牌,厂家已经就此登报声明,并非欺诈。

  2003年9月28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对该车进行修理,将型号为6110/125Z-01的发动机更换为6113-1B型发动机,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驳回张青珍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青珍不服,向州法院申请再审,并多次上访。

  2004年5月13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慎重考虑,结合我国正在进行的涉法上访案件专项治理行动,决定公开审理13件“骨头”案件,邀请社会各界和记者参加,“张青珍案件”成为第一个听证的案件。其后,由于证据不够充分,听证会暂停。

  本报延吉讯(记者 杨威李珉琦)备受关注的延边州第一听证案昨日终于有了结果。至此,号称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13件“骨头”案件之一的张青珍案终于尘埃落定。

  昨天的庭审从9时持续到13时,原告张青珍和被告延边东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一汽青岛汽车厂出庭。经过延边州法院调解,原告张青珍放弃了要求被告赔偿100多万元损失的要求,改为要求被告赔偿一辆同型号新车。最后,一汽青岛汽车厂同意无偿提供给张青珍一台发动机为210马力的新型平头柴,张青珍可以在15日内到青岛厂家从生产线上提货,落籍手续由原告承担,而张的旧车则由青岛厂家负责处理。

  从青岛赶来的一汽青岛汽车厂法律顾问金永亮律师告诉记者,厂家之所以同意给张一辆新车,是出于保护企业信誉、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而且考虑到张是消费者,是弱势群体,所以厂家作出了最大让步。出现发动机型号与说明书不符问题,金律师说,这是由于厂家来了一些实习工人,对工作不太熟悉,导致发动机型号与标牌不符,出现这种问题的车辆大概有二三辆,但到法院起诉的只有这一起,仅因型号问题便赔偿新车的案件在厂家的历史上也绝无仅有。新闻编辑:曲兆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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