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率先在全省出台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 乱审批将被追究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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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05:3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漯河讯记者昨日获悉,漯河市政府日前出台《漯河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错误的行政审批行为,给国家、公民等造成损害被发现后,将被追究行政责任。这是我省首个省辖市出台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据悉,漯河规定实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范围为:经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的行政审批决定或判决为不作为行为的;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纠正的行政审批行为;行政审
依照《办法》,行政审批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根据规定给予处理:一、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而未纳入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公示材料的。三、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代行审批管理权限的。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听证的。五、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有批准项目但变相转化为下属机关及其他单位收费的。六、对已审批的项目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进行行政审批的。二、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三、对申请材料不全者未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的。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的。五、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不及时主动协调、推诿拖延,或在本部门审批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据了解,《办法》还明令禁止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索取或接受他人财物、接受宴请或向申请人提出购买商品等不当要求,贻误行政审批工作或损害审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漯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辞退、免职或责令有关人员辞职。 (记者 刘广超 通讯员 孟祥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