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撞死人 保险公司被判“无责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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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06:4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机动车撞死行人,在交管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不应该理赔第三者责任险?昨天上午,北京市朝阳法院对全市首例机动车车主索赔第三者保险案公开宣判。法院支持了机动车主的全部请求,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机动车主4万元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宣判后,保险公司表示要上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这一判决最终生效,将引来大量无责车主状告保险公司的诉讼,并将直接推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尽快出台。保险公司:无责不赔
今年7月2日,刘先生在人保北京分公司为自己的起重车投保5万元三者险。今年8月6日,这辆起重车在一路口将骑自行车的廖某撞死。由于当时没有监控录像能说明到底是谁闯了红灯,交管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在交警主持调解下,刘先生一次性赔偿死者全部损失10万元。随后他找到人保北京分公司理赔,却被对方拒绝。于是,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按照保险合同理赔4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指出,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三者险条款,理赔数额应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可交管部门没有确定刘先生该承担多少事故责任,所以他们没法计算理赔的数额。法院:应确立“无责赔付”原则 保险公司“无责不赔”的辩解没有被法官采纳。记者看到,朝阳法院的判决指出:根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死亡,保险公司对该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即5万元内对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朝阳法院民二庭庭长郭莉蓉认为,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新交法施行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确立“无责赔付”的原则。(程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