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范精算责任人管理 明确任职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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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08:36 汉网 | ||||||||
为规范和加强对境内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的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日下发《关于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有关要求的通知》。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可”的精算师,由其对保险产品在精算方面的合理性和合规性签字负责。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的大量批设,“精算责任人”的认可范围在逐渐放宽。
中国保监会在此次《通知》中明确规定,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均有资格担任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一是持有中国精算师资格,有3年以上精算从业经验,可以担任精算责任人。二是具有北美精算协会、英国精算师协会、澳大利亚精算协会或法国精算学会正式会员资格,有3年以上精算从业经验,熟悉我国有关精算规定,经中国保监会特别批准,可以担任精算责任人,但任期限定为1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记者毛晓梅)(来源:长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