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城“10·23”抢劫杀人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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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09:09 河北日报 | ||||||||
本报11月19日讯(通讯员丁力辛、谢益记者骆继荣)今天下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10·23”抢劫杀人案进行宣判,以取款人为主要目标持枪抢劫、打死打伤数人的张富、李建英、王洪伟3被告人被一审判处死刑。 2003年10月23日,秦皇岛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在海港区河北大街农业银行渤海支行附近,持枪歹徒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一储户现金20万元,并致1人死亡、1人受伤。在警方
张富、李建英、王洪伟3名被告人均系黑龙江省拜泉县人。2002年至2003年间,张富、李建英、王洪伟等还先后在秦皇岛、长春、齐齐哈尔等地用相同的手法作案5起,打死2人、打伤1人、抢劫人民币20余万元。 此外,张富、李建英在1990年至2001年间,在黑龙江、广西、吉林等地伙同他人持刀抢劫财物,杀死1人,致伤1人,抢劫现金32700元。张富、李建英、王洪伟于2002年5月将与其发生口角的常某杀死。张富、王洪伟于2004年4月22日在辽宁省盘锦市一家典当行盗窃人民币、债券、黄金以及小口径手枪、子弹等。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对张富、王洪伟数罪并罚,决定对两被告人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对李建英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姜雅红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高珊有期徒刑5年。法院还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