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不具产权,开发商小业主都无份? 加塞楼层权属莫衷一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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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09:17 东方网-文汇报 | |||||||||||||||||
文/本报记者周其俊徐亢美
然而,不服一审判决的“金殿苑”业主委员会于今年8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虹口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对本案进行改判,依法确认2E04室、2E05室、2E06室三套房的产权归“金殿苑”业主委员会所有。 昨天,有关业主向记者提供的这份上诉书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是1999年9月金殿苑1号楼通过竣工验收时,开发商“华凉公司”已将“金殿苑”小区所有商品房全部销售完,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划〉(试行)的通知》,他们认为,“金殿苑”1号楼商品房的全部产权和整幢房屋应视作已经移转为全体业主所有。 律师说该楼层是社会财富 业主应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费华平律师在谈到这件案子时认为,法院关于撤销虹口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加塞”楼层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开发商违反有关规划或与小业主约定,擅自减少层高,增加楼层,应当对小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由法院根据小业主受损程度和开发商获得利益等因素综合考虑。有关“加塞”楼层的归属问题,费律师认为,出于法院撤销了虹口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加塞”楼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该楼层应该属于违章建筑,归属于开发商或小业主任何一方均无合法依据;而层高减少是否能导致小业主直接获得“加塞”楼层,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尚需进一步探讨,但“金殿苑”业主委员会对虹口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诉讼的胜诉,并不直接导致其能通过诉讼达到获得“加塞”楼层的预期效果。 上海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可磊认为,“加塞”的那层没经过立项、没有规划、没有大产证,显然是违章、违法建筑,既然是违章、违法建筑,就不属于开发商,但小业主也没有享有它的法律依据。他认为“加塞”出来的那层已成为一种社会财富,小业主要维护权益,应该从一个受害人的角度,以开发商损害了小业主利益之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目前,对“加塞”楼层的权属问题,莫衷一是。记者昨天了解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加塞楼层的归属权之争,尚未作出终审判决。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