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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海号海难拷问保险诚信--为了辽海号的烟台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09:19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11·24海难,让人们记住了“大舜号”,11·16海难,又让我们记住了“辽海号”。而遭遇灾难的幸存者的背后,有数十倍的亲友和更广泛的社会关系人群,当他们的命运在那致命的瞬间被改变后,整个区域与城市的色调变得灰暗。

  “大舜号”海难是一次性赔偿每位遇难者6.5万元,其中两位遇难的韩国乘客各得到了约70万元的赔偿。同时规定,“在数日之内,认领尸体并火化的给全额,如果延误的,则按
天扣除赔偿费。”幸存者中的马士奇和邵明慧得到了约5600元的赔偿费。

  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一位同志说:“中国保险业仅仅发展了20多年,技术与普及率都很差。目前个人保险的投保率仅就城市而言,都是很低的,3亿多城市人口最多仅有10%投保。而单位为其职工投的社会保险虽然投保面广,保障度却很低。农村人口,基本上就没有社会保险,我们也不知道他们出意外后怎么办。”

  “大舜号”轮船最后一个航次的货物是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投的保,保额是305万元,轮船本身也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投保了5000万元。据了解,“大舜号”沉没后,到保险公司咨询和办理保险的个人有增长趋势,海难吞没一些死者的事实教育了另外一些生者。

  而这次“辽海号”海难,同样是一把大火烧出了保险问题一大串。

  最大的风险是未知

  “辽海号”灾难的发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警示,那就是风险。

  什么是风险?风险就是不确定性。人类最大的风险就是不能知道自己的将来,不知道疾病什么时间会突然降临,不知道今天的安定是否会在明天突然丧失,不知道是否会有突发事件改变自己的命运……而这些未知的事情,往往对我们个人或者家庭带来一定的威胁。

  而保险却在最大程度上给我们的生活提供了安全的保障。保险源于风险的存在,中国自古就有“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和“未雨绸缪”、“积谷防饥”的说法。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规定损失时给予补偿。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唐锡南副总经理告诉记者,近几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参保意识应该说正越来越被人们接受,但是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们的保险意识和参保水平尚有很大差距。据唐锡南讲,在日本,人均购买保单的数量是8.5件,这意味着在一个人身上至少享有8———9种保障。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家庭的经济水平。在日本,一些女性甚至在选择对象时,都要看男方的参加保险情况,是否拥有高保额反映了一个男子是否有经济能力,因为部分险种受益者往往是他人,所以也是该男子是否对家庭有责任心的一个标志,另外,由于保险公司对参保者的健康情况往往都要仔细检查,因此也是参保人健康的一个标志。

  烟台刚刚被评为“中国最佳魅力城市”,对外交往日益增多,家庭意外保障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保险可以说应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公司的赵杰先生给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上显示,中国保监会半年盘点时,今年1———6月,全国实现保费收入2373.5亿元,同比增长10.18%,各保险公司赔款与给付支出477.2亿元,同比增长25.48%。截止到6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达10806亿元,比年初增长18.45%。

  对于家庭购买保险,唐锡南副总经理还谈到东西方人保险意识的区别。这可能和文化传统有关。据他讲,在我国给孩子买保险的人特别多,而在西方往往给家庭中收入较高者先购买保险,因为他是家庭的支柱,一旦他出现意外,往往影响到整个家庭的安定。这更能体现保险的风险防范和保障的意义。

  目前不仅保险公司的数量在不断增多,而且种类繁多的保险种类也让市民眼花缭乱。如何确定自己最需要的保险种类,唐锡南副总经理谈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供读者借鉴。

  如果喜欢外出旅游、经常出差或者从事较高风险职业者,适合购买长短期的意外险。如果工作比较稳定安逸,则可购买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重大疾病保险。而对于一些家庭收入稳定,并意欲投资者来讲,则可以购买一些投资理财类的分红保险。保险相对于股票期货市场而言,风险较低,受益自然也较低,和银行储蓄相比,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还本性(指长期寿险产品),但更侧重风险保障方面。

  七级以上风力客滚船禁航

  本报讯“辽海号”火灾事件发生后,山东省交通、港航等部门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要求7级以上风力时,客滚船坚决不得开航。

  “辽海号”16日火灾事件,是继“11·24海难”之后的又一起海难事故,两者都是冬季风大、浪高恶劣天气下滚装船起火造成的,事故发生原因具有共性。烟台至大连是客滚船的黄金水道,船舶密集,每年进出烟台港的客滚船达2.3万艘次。而目前正处于冬季气候恶劣多变时期,正是各类事故多发期。

  客滚船安全是此次整治防范重点,山东省要求烟台等地及相关港口,必须对所有的营运船舶尤其是客滚船全部进行仔细检查,禁止带“病”船舶从事营运。及时组织专家组,对运营船舶的各项安全责任的落实、船舶安全应急方案、防冻防风防雾措施等船舶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烟台市港航、海事部门要求各航运公司健全完善各项应急处置预案,在专业气象部门预报未来一个航次时间内航区风力达7级以上时,客滚船坚决不得开航,否则不管是否发生问题,都要严格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财险勘查小组已经前往大连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获悉,该公司已派出由5人组成的勘查小组前往大连,进行车辆、旅客财产保险理赔的前期查损工作。

  据了解,本次有50多辆车在上船前购买了“滚装车货险”。由于购买这类保险是本着投保自愿原则,部分车主花10元钱购买了“滚装车货险”。对于旅客随身财产的赔付问题,该公司一位负责人介绍,这要看旅客是否购买了“交通类、旅游类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如果有的话,他们一律按规定给予“辽海号”难船旅客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理赔程序

  意外伤害发生以后,司机、旅客如何面对购买的保险险种,进行索赔?业内人士介绍,主要包括“报案、定损、索赔、领取保险金”等环节与步骤。

  报案。报案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注意保护好现场。如果出现车祸,要配合交警部门及时处理。这次“辽海号”海难,则由海事部门对现场进行处理。报案时,一定要讲清自己姓名、所在位置、伤害程度,最直接的是随身携带“保险卡”,向工作人员报告自己的保险单号。一般来讲,报案是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有助于保险公司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介入调查,尽早核实事故性质。

  定损勘查。这是保险公司通过对有关证据的收集,核实保险事故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的过程。定损后,勘查人员会对事故中的车辆、人员作出修复、医疗建议,该过程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及机关的配合,申请人的配合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否则将影响保险金的及时赔付。

  索赔。待车辆在指定的地点修复好,人员在具有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资质的医院医治康复后,凭发票、病历等,到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通知、领款。案件经过签批环节后,保险公司就可以通知受益人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前来办理领款手续了。为了使保险公司能准确、迅速地联系相关受益人,申请书上必须填写准确的电话号码及联系地址。

  总之,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在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客户的应得利益。

  近年来海难保险理赔

  1999年11月24日,“大舜号”海难发生后,一次性赔偿每位遇难者6.5万元,其中两位遇难的韩国乘客各得到了约70万元的赔偿。同时规定,“在数日之内,认领尸体并火化的给全额,如果延误的,则按天扣除赔偿费。”幸存者中的马士奇和邵明慧得到了约5600元的赔偿费。

  “大舜号”轮船最后一个航次的货物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投的保,保额是305万元,轮船本身也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投保了5000万元。

  2000年4月12日3时30分,一艘中国渔船在渤海湾被印度货船撞沉,船上7名渔民全部遇难。这场海难引发了数场行政、民事诉讼。特别是中国渔民状告印度船商索赔千万元的民事诉讼案引起最高法院的高度关注。天津海事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率先实施公安、行政机关作为证方出庭并接受双方当事人询问的公示制度,进行了一场与国际司法接轨的精彩庭审。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遇难者家属获赔550万元。

  2001年4月18日,在深圳大鹏湾发生“4·18”撞船案件。在撞船事件中沉没的“四通888”号船东南京凯华船运有限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撞船事件发生后逃逸的肇事船“通宁3”号的船东南通通宁海运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25万元人民币。

  2002年5月1日,云澳镇“粤南澳31210”渔船在台湾浅滩海域被台湾渔轮“长顺源1577”号撞沉,船上6名渔民全部落水后,被过往渔船救起,而肇事船舶却逃离现场。事件发生后,“粤南澳31210”渔船获得了35万台币的赔偿。

  2004年3月25日,一艘香港渔船从越南运载8000斤芝麻斑活鱼返回深圳市龙岗区南澳镇,该渔船在公海遭遇意外而沉没。当时船上有4名船员,其中2名是香港人,2名是湖北籍人。船沉没约2小时后,3名船员被广西北海市一渔船救起,另一湖北籍船员毕某失踪。毕某的家属向香港船主提出索赔。终于达成赔偿协议。港方除赔偿抚慰金5万元外,还支付了失踪者毕某5000元的工资,双方均感满意。

  “辽海号”的保险赔偿

  关于“辽海号”此次遇到的保险赔偿问题,记者找到了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金融保险部的侯仰景律师。据他介绍,除辽海轮本身的船舶保险外,对于乘客和货主而言,可能涉及以下险种的赔偿:

  1、货物运输保险。

  如果乘客和货主在购买船票的同时,购买了国内水路、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则承保公司在保险金额和货物实际损失范围内进行赔偿。

  2、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船舶所载车辆通常已在当地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则本次事故构成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所规定的“火灾、爆炸”保险责任,承保公司在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范围内进行赔偿。

  3、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如果乘客在购买船票的同时,购买了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承保公司对于乘客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在保险金额限额内,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后予以赔偿;构成残疾的,按照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给付伤残保险金。

  4、个人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如果乘客个人投保了人寿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承保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付相应的医疗费和伤残保险金。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目前“辽海号”的火灾原因还无定论,但本次事故已经构成了各个险种规定的“火灾”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原因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当履行赔付义务。对于财产保险而言,火灾原因查清后,保险公司可依法代位追偿。

  为及时得到保险赔偿,乘客及货主应注意及时向承保公司报案,并保留和收集必要的理赔单证,例如保险凭证、登船记录、发货票、海事证明等。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的索赔期限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身故和伤残等人寿保险金的索赔期限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被保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索赔权利。(记者韩文友 何晓波 金海善)责任编辑:张涛来源:烟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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