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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勰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09:2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案例:刘勰(化名),男,24岁,初中毕业,无业,合肥市郊区人。2004年5月5日中午,无证驾驶一辆大货车行驶在合肥市郊区某自然行政村的村级土路上,由东向西,向村里行进,遇一60岁妇女王某,向村里行走,大货车前轮从后面将王某撞倒,致王某颅脑损伤,于次日凌晨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

  对于刘勰的行为应定何种罪名有二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刘勰的行为已涉嫌交通
肇事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刘勰的行为不涉嫌交通肇事罪,而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里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里的“道路”与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道路”相比较,新法实际上扩大了旧法所称的“道路”,本案中刘勰驾驶的车辆虽在村级的土路上行驶,但按照新法的规定:“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应是新法所称的“道路”,因此,本案中刘勰的行为应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定性为妥。如果本案是在新法实施以前(2004年5月1日),那么,刘勰的行为则应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

  吴祥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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