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将追究行政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09:56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讯为了有效防范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我省出台并开始实施关于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该《规定》共分17条,其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责任、义务,在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按规
《规定》中还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可依据《行政监察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森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实施检查。(黑龙江日报) | ||||||||